内幕交易罪-内幕交易律师
提要
“港股通”自2014年试行至今已有5年之久,拓宽大陆投资者投资渠道的同时,也伴随着涉及“港股”的刑事犯罪的滋生。对于在香港地区,依据香港法律成立的公司,其股票在香港联交所上市交易,作为被大陆公司收购的对象,涉及到内幕交易犯罪的情况下,其中涉及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内幕信息敏感期”等概念的界定,是依据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还是依据香港的法律规定来认定,目前人大立法及两高司法解释层面均属空白。
这种情况下,大陆应当首先从立法层面来明确准据法的适用,再从两地司法合作层面进一步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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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港股通”;内幕交易犯罪;准据法适用问题
一、“港股通”中两地“内幕交易”监管规则介绍
目前,可适用于“港股通”中有关内幕交易案件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简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简称《司法解释》)、《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及其修订、1993年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2007年双方证监会签订的《监管合作备忘录》附函、2014年10月双方证监会签署《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等。可见,两地在关于内幕交易案件中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不一样的。
(一)大陆地区对于“内幕交易”规定
为加强大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的监管,国务院在1993年4月发布施行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进行内幕交易的行政法律责任。1997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将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列入刑法规制范围。1999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更加详细地对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规定。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先后进行修订。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制定了《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并于2012年6月1日起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的部分规章、交易所的自律规则中也有规制内幕交易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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