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假名牌包),有效辩护成功免于逮捕!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9-13 | 4289 次浏览 | 分享到: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怎么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辩护。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至于行为人是否知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何人的注册商标不属于本罪故意所要求

前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俗称“卖假货”,想必大家都不陌生,网红卖假货的事情,频繁被新闻报导,如薇娅售卖假Supreme、辛巴售卖假燕窝、罗永浩售卖假皮尔卡丹羊毛衫等等。

如何理解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明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近日,陈晓薇律师团队也接到了多名当事人的相关咨询。

对涉案“金盾”服装进行鉴定的鉴定人为深圳市金盾公司、深圳市金盾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其作为本案的举报人和被害人,属于法定应当自行

日前,陈律师团队代理的一起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当事人Z因销售假冒名牌包包、鞋子、衣服等商品,被上海警方跨省抓捕归案,进行了刑事拘留。

 (2)虽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关于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标识鉴定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在查处商标违法行为过程中,工商行政

在我们坚持“专业+尽责”的努力和家属的信任与配合之下,检察院做出了免于逮捕的决定,当事人在被拘留后第34天后,终于得与家人团聚。

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商标注册人对涉嫌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及商标标识进行鉴定,出具书面鉴定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鉴定者无相反

本期原创文章,为大家讲述本案在陈晓薇律师团队介入之后,当事人在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成功免于逮捕的办案全过程。

证据推翻该鉴定结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该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予以采纳。”该批复仅适用于工商行政处罚案件调查过程中对涉案商品

                                                    释放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