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又一力作」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02 | 12114 次浏览 | 分享到: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大陆调查内幕交易行为的方式分为两类。一类是行政调查,主要由中国证监会,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另一类是由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进行的刑事侦查,这两种方法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当证监会发现内幕交易的行为情节严重,可能涉嫌犯罪,会转交公安侦查; 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认定情节轻微,但构成行政违法的,应转交证监会处理。在大陆,内幕交易类犯罪案件一般先由证监会调査,确定犯罪的,由证监会移送公安机关。


(二)香港地区对于“内幕交易”的规定


香港政府参照英国法,1991年制订了《证券(内幕交易)条例》,明确界定了香港内幕交易的相关规定。1999年3月起,香港方面将所有涉及证券监管法例统一,形成了《证券及期货条例》,该《条例》在2002年3月经立法会通过并生效。2018年对该条例进行了修改,也是最近的一次修改。


香港证券市场中,内幕交易案件都主要由香港证监会全面负责,不管是否涉及犯罪,都无需移交给警务部门。香港证监会内设法规执行部专门负责具体调查。法规执行部有市场侦察科,对接香港联交所的实时数据,一旦出现异常情况,系统将自动报警。市场侦察科的工作人员会综合被报警公司的披露信息、相关报道进行评估。如发现有犯罪迹象,将直接转送本部门开启调查工作。


与大陆不同,香港联交所不负责监督其市场内的内幕交易,也没有义务向证监会及其他部门提供涉内幕交易的有关材料。不过,《证券及期货条例》已赋予香港证监会非常有效的执法手段,其权力已超过了香港执法机构,无需联交所协助。


(三)跨境违法违规行为两地协作规定


1993年6月19日,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共同签署了《监管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对大陆内地及香港两地的监管合作范围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主要针对证券跨境监管合作的基本原则、范围、具体合作内容及方式等方面,[]该备忘录为两地跨境监管合作提供了法规依据,明确指出跨境监管的范围包括了“协助调查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其他就证券交易和上市公司活动中出现的欺诈行为,并对此采取制裁措施”。


在沪港通实施后,两地经济来往频繁、交易活动量显著增加,监管难度有较大挑战,统一沪港通业务下的证券监管标准、加强证券跨境执法合作力度、加强信息共享以及防止跨境监管漏洞可能导致的交易风险等等,都是两地亟待合作解决的重点。为此,大陆证监会、香港证监会签署《沪港通项目下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加强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将跨境执法合作的措施方面规定得更加细致和有针对性。例如,如何协助调查中列举了需提供协助的具体内容,包括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等,同时确立了双方互为文书送达的规定,这于某种程度上填补了两地司法协助的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