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01月20日】代理涉非吸案,当事人仅工作1年离职7年,司法对于非法集资打击力度之大让人愕然
    发布时间: 2021-01-20 11:24    

非吸对员工不利,非吸320万会判多久。

公司名义非法发行的“金玉满堂”系列理财产品共计吸收人民币3.3亿余元,损失2.7亿余元;以另一家公司名义非法发行的“红利宝”系列理财产品共计吸收
【代理涉非吸案】

当事人仅在涉案公司工作不到1年

且已离职7年

司法对于非法集资的打击力度之大

让人愕然


抛开冰冷的法条

一直觉得

目前司法打击的重点跟老百姓朴素的认知中的犯罪者相差甚远


社会体系有些紊乱

立法层面是否能关注下最终,玄武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徐某民等7名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40万元至5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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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简介:

盈科高级合伙人,盈科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上海市律协刑事合规研究委员会委员


案号: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云检二部刑不诉[2018]53号)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虚开发票是在具有真实经济交易的前提下,不是为了偷逃应缴税款,而是出于业务入账需要,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主观上没有偷逃税款的故意、社会危害性较小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案号: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起诉决定书(播检公诉刑不诉[2018]45号)不起诉理由:院认为,赖某甲、赖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虚开发票的金额不大,补缴了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赖某甲、赖某乙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赖某甲、赖某乙不起诉。案号: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不起诉决定书(秀检刑不诉[2018]20号)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杨某某身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安排公司人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由于**公司虚开发票做账系为了将贷款资金用于公司经营,主观上没有逃税目的,客观上没有造成税款流失,犯罪情节轻微,加之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甲在公司没有与他人发生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虚开金额521200元,虚开税额15636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本案涉案金额刚达立案标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偶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甲不起诉。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市**区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首先被告人有真实的交易发生,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并未虚增数量、价款,改变了小部分品名(煤127.440元),主观上并没有开具假发票、漏税的故意,没有牟利的目的,而是为了结回货款,社会危害性小,其次,客观方面上是造成了部分税款流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郑某甲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据此,本案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拍卖从9月26日上午10点开始,起拍价均为每组购物卡总面值的“七折”。记者下午5点在拍品平台上看到,所有拍品均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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