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首先应当厘清现有的各层级之间的法律规范,清除这些法律规范之间矛盾和重叠的地方,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以规制管辖及法律适用问题,并以《证券法》为基准,协调各个证券监管法规制定的一致性,避免重复立法,并依据实际情况,结合香港标准,制定符合“港股通”的内幕交易认定标准。
(三)两地司法合作体系构建
仅依靠单边立法,并不足以解决问题,还应增加司法协助的规定,构建两地司法合作体系。
根据前文对大陆与香港现有的证券跨境监管合作方式的分析,目前两地监管合作主要是以备忘录的形式呈现,合作的途径比较单一,而国际跨境监管合作除备忘录之外还有司法互助协定、多法域信息披露制度,后两项是更高层次的双边合作。
虽《跨境监管执法合作备忘录》中有提供证据材料、文书送达及送达反馈的规定,但是如上所述,大陆与香港属于两个不同法域,两地存在管辖权方面的冲突,而且实践中由于两地不具有司法协助关系,因此在两地建立司法协助关系十分必要,利于真正解决“港股通”中内幕交易犯罪问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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