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全国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
2019年6月20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并在上海一中法院微信公众号发文《全国首例涉“港股通”证券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法律问题点击咨询】>>
作为本案的辩护人,陈晓薇律师团队对于本案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对本案中法律适用问题的疑问,提出笔者对于该问题的意见。
从犯罪构成角度看,《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对象为内幕信息,犯罪主体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是内幕交易罪的前提,若信息非内幕信息或者主体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则不构成内幕交易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条和内幕交易司法解释的规定:证券交易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范围依据《证券法》规定确定。《证券法》是证券内幕交易罪的前置性法规,用《证券法》来确定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定罪成立的前提。
本案中,中远海控要约收购东方海外涉及两家上市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A股上市公司中远海控以及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交易的H股上市公司东方海外。
陈晓薇律师认为:根据《证券法》规定,认定中远海控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符合法律规定,但《证券法》无法用于认定东方海外的内幕信息与内幕知情人。主要理由如下:
1.《证券法》适用范围
从《证券法》的适用范围看,《证券法》不能适用于东方海外。《证券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现和交易适用本法。
因此《证券法》的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证券发行和交易,而东方海外是在香港注册成立并在港交所上市交易的公司,其证券发行和交易均在香港,故《证券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东方海外。
2.《证券法》具体内容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