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山东篡改高考志愿嫌疑人合理吗?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3-17 | 3185 次浏览 | 分享到:

侵犯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本律师最近办理一起游戏外挂/插件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件,发现案件中的鉴定意见存在检材来源不明、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等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由于该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合法性问题比较典型,本文特以该鉴定意见为例,来展示相应的质证思路

警方以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请逮捕山东篡改高考志愿嫌疑人是否合理?
山东考生篡改同学高考志愿续:警方已提请逮捕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的罪名。法律条文为:
由于游戏外挂/插件鉴定意见证据中的鉴定意见往往是认定外挂/插件是否具有破坏、非法控制、侵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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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涉嫌提供入侵、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被刑事拘留,会被如何判刑?
2.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不是随便什么行为都能往里套?

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的鉴定时间,显示2020年7月21日至2020年9月2日。这说明用于该次鉴定的检材最晚在2020年7月21日就应该被提取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现场勘验笔录》(证据材料一P93)显示的勘验时间是2020年8月12日,这一时间明显晚于鉴定机构开始鉴定的2020年7月21日。这意味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一现象明显不合常理,辩护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鉴定机构的检材来源不明,进而整个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存在疑问,进而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检材来自于“盖有某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公章的视听资料袋一个,内含光盘一张,光盘中含《梦#游》外挂“梦#助手”文件

不讨论篡改同学志愿的考生的行为,只看警方以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来提请逮捕是否合理。
在资料摘要中显示,该光盘品牌为“PHIL#PS”,大小为4.7G,卷标名均为“0720远勘”,将该压缩包解压后的文件名称分别为:hash.txt,kk2020

嫌疑人是取得了被改志愿考生的用户名和密码正常通过了志愿填报系统的身份验证进而修改他人志愿的。题主以为计算机系统,以及相应的身份验证体系全程都在正常运行并没有被破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