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香港内幕信息的认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对“有关消息”(relevant information,即内幕消息)的定义为:就某法团而言,指关于该法团的,或该法团的股东或高级人员的,或该法团的上市证券的或该等证券的衍生工具的,而并非普遍为惯常(或相当可能会)进行该法团上市证券交易的人所知的具体消息或资料,但该等消息或资料如普遍为他们所知,则相当可能会对该等证券的价格造成重大影响。
3.两地内幕信息认定的比较
(1)无论是大陆还是香港,都对内幕信息进行了严格的界定。
内幕信息是否具体、是否非为人所知和是否相当可能对证券价格造成重大影响,是该信息否具备“重要性”、“非公开”和“具体明确”的基本特征,在这一点上,两地的认定是相同的。
(2)香港方面,确定内幕信息的标准相对广泛。
第一,《证券及期货条例》中内幕信息的定义,不仅包括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证券,还包括了相关的衍生工具。这一点是大陆法律所没有的。第二,《证券及期货条例》中还包括了虽目前尚未上市,但有合理预期将会上市的公司。第三,《证券及期货条例》定义的内幕信息,也包括了香港地区以外的信息。
(3)大陆对内幕信息的界定范围比较清晰。
大陆法律明确列举了各种内幕信息类型,大陆的执法者无需再对此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进行认定与论证。而香港法律仅作概括性定义,是否属于内幕信息,需要进行论证,并经被告人及其律师予以抗辩,最后由法官裁定。
(三)内幕交易行为认定
1.大陆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对此具体解释为三类行为:
第一,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
第二,泄露内幕信息,指以明示的方式透露和以暗示的方式透露;
第三,建议他人买卖或者为他人买卖相关的证券。
2.香港内幕交易行为的认定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对内幕交易行为作出明确而且详细的规定,简单总结如下:
(1)与该法团有关连的人,正意图或曾意图提出收购该法团的要约的人,掌握属关于该法团的有关消息,并进行该法团(或该法团的有连系法团)的上市证券或其衍生工具的交易,或怂使或促致该另一人进行该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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