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有哪些。
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其首先的要求就是要求刑法规范明确性原则,刑法明确性是指规定犯罪的法律条文必须清楚明确,使人能够了解犯罪行为的内容准确地确定犯罪行为与非犯罪行为的范围,再来审视自己的行为有没有触犯刑法规范。罪刑法定要求明确性的原则,也是自由主义社会的基本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前言:近年来,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类案件高发,国家对于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也在不断加强。
但是从各国刑法规定来看,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社会生活的复杂性,法律天然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刑法也不例外,所以在立法上采取的“兜底条款”的形式,
陈晓薇律师团队近年来也代理了大量该类案件,在证券领域犯罪辩护方面实战经验非常丰富。其中,有证监会开出55亿“史上最大罚单”的厦门北八道操纵证券市场案、阜兴集团操纵证券市场案、全国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等多起知名证券类涉刑案件。
刑法具有两种机能:保护法益和保障人权。保护法益的机能要求刑法必须禁止侵犯法益的犯罪行为,将侵犯法益的行为类型化,并设置法定刑;而保障人权的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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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国家刑罚权不当侵害,限制国家发动刑罚权,对犯罪人也只能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不得超出刑法规定的范围科处刑罚。所以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
兜底条款的设定使得犯罪实行行为类型和范围变得模糊不确定,虽增加刑法适用的弹性,但是却有导致刑罚处罚范围的扩张的危险,对人权保障造成威胁。因此,
陈晓薇律师:内幕交易罪 | 涉港股通内幕交易的准据法适用问题研究
目前,学界对于兜底条款,比较统一的观点就是:对于兜底条款的解释必须要遵循“同质化解释的原则”,即纳入《刑法》第 182 条“兜底条款”进行归责的犯罪行为
陈晓薇律师:《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全国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法律适用问题
行为类型具有相同的特征,或与该犯罪行为的实质具有相同的性质。判断“同质性”要考虑行为本身的危害程度,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普遍程度等等。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进行了实质性修改。
接下来,将在本篇原创文章中分享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相关介绍及辩护要点。
同时,“兜底条款”的适用前提,“当某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行为符合其他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能够认定为其他具体犯罪的,尽量不要以兜底条款的规定认定为犯罪。只有在认定为其他明显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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