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相应的兜底条款规定的罪名。比如说,刑法有“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与操纵市场行为中的“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
一、操纵证券市场、期货市场罪法规回溯
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蛊惑交易行为),都是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行为的规制,在后者未被明确的规定为操纵市场罪行为时,
据裁判文书网公开文书检索,自2013年至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仅对30起操纵市场案件作出刑事判决。这也侧面说明了,对证券市场违法的刑事追责是少数的,绝大多数都按行政处罚来处理。但是,实际上,这些行政处罚的案件,有的也达到了刑事入罪标准。从国家政策的变化和刑法条文修改来看,对操纵市场行为的刑事追责一直在逐步加强,从前行政处罚的类似案件,今后极有可能会被刑事追责。
要考虑到行为本身的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结果,如果定轻罪就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就应该考虑定前一个明确的罪名,谨慎严格触动兜底条款的适用。
1、第一次修改
对“兜底条款”同质性的解释的原则要求我们进一步探寻操纵金融市场罪的本质特征。通过对现行《刑法》第182条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的罪状进行细致、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对本条作出了修改完善,将操纵期货交易价格,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具体化的结构性的分析,其构成要件的描述虽然简单,但是仍然可以引领我们对犯罪行为分析进行思考。操纵市场罪是以行为模式、法律属性、
2、第二次修改
处罚标准这一递进式犯罪构成组成的框架。一是行为模式,就是第182条第一至六款规定的明确的操纵市场行为模型。二是法律性质,即条文中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市场”
刑法修正案(六)
一是,将本罪罪状规定的“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修改为“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
二是,提高了一档量刑,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是,完善了罚金刑,将原本条第一款中规定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修改为“罚金”。
四是,调整了相关罪状的表述,以与2005年修订后的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作衔接,删去了原第(二)项中的“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的规定;在原第(三)项中增加了“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同时,删去了“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自买自卖”行为的规定。
五是,将第二款对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处罚,由原来直接规定的处自由刑修改为依照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处罚,既处自由刑也处财产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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