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
之二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二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五项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当日累计撤回申报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期货合约总申报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证券撤回申报额在一千万元以上、撤回申报的期货合约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七)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其间,伊世顿公司隐瞒实际控制伊世顿账户组、大量账户从事高频程序化交易等情况,规避XX所对账户实际控制关系报备、股指期货交易的交易手数
2、违法所得数额五十万元以上的“情节严重”
撤单量和自成交量等限制的监管措施,从而取得不正当交易优势。”简而言之,“伊世顿公司”利用可以高频程序化软件,规避监管,大量撤单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自成交行为。法院认为其利用了不正当优势,实施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构成操纵市场罪。这种不正当优势,是技术优势与资金优势的结合。在实践中,
这引发我们对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软件对金融市场的挑战的思考。人工智能的运用,使某些市场主体具备了技术优势,也引发了我们对其潜在的风险的警惕
3、情节特别严重
“人工智能时代证券、期货市场的刑事风险产生的根源在于,技术手段的运用更新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手段与影响力。也即在技术的更新换代对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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