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优势、持股持仓优势,以及后文所要讨论的技术优势。市场的每个参与者本身就是所具备的资金、信息实力是不平等,这无可厚非,所以单纯具备
3、责令处理证券、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证券市场某种优势并不违法,也谈不上市场操纵。市场行为所禁止的是滥用自身的优势,并从中谋取交易利益,即操纵者通过能够向市场传递误导性信号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操纵证券市场的,责令依法处理其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百万元的,处以一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操纵证券市场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交易、市场力量等,直接或间接影响金融商品交易价格。影响了正常的市场行情,使市场不能反映正常的价格机制,损害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环境
(二)刑事责任
并从中谋取利益。比如说“虚假申报”行为,即行为人有持仓持股优势,但是其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投资者做出决策
情节严重——5年以下,情节特别严重——5~10年
操纵市场行为的本质在于滥用了行为自身拥有的某种优势,造成了非法控制市场的结果,并从中谋取利益。单纯的有用某种优势,并不当然的就能推定控制市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至第四条分别对“情节严重”及“情节特别严重”进行了解释。
与之前“抢帽子”行为构不构成操纵市场罪一样,在司法实践中的受到热烈讨论的还有“伊世顿案件”,是否可以用兜底条款涵盖。裁判文书网公开的判决显示
1、情节严重
“伊世顿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和从高燕、金文献等人处拆借得的资金等,利用实际控制的期货账户,采用高频程序化交易方式从事股指期货交易
(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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