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大约一个多月之后,经过查询,Z的案子终于推进到了审查起诉阶段。
果然正如张屠夫所言,孙二娘和李逵合作以后,俩人的餐馆生意经营得红红火火,两年就回了本,都发了大财,还成了驰名商标。后来经过查证,网络红人芙蓉姐姐的贴文是编造的,但其他材料都是真实的。笔者认为此案不是诈骗,原因有三:一是李逵的经营项目(酒店和餐馆)都是真实的信息,相关证明文件也都是真实的,核心标的从根本上并无半点虚假。二是李逵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李逵也具有履行协议的实力和能力,其真实本意是找人合伙共同经营餐馆,而不是携款潜逃、肆意挥霍、恶意转移或用于其他违法犯罪(如果不考虑抢劫、故意杀人和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等犯罪行为)。实际的结果最终也是如此,李逵与孙二娘共同入股合作后对餐馆进行了实际的经营,两年就回了本,还发个大财,
经过仔细阅卷后,我们发现,Z的涉案金额果然包括了全部收款金额。然而案卷显示,有的所谓被害人提供的账号根本不存在,有的则认为自己没有被骗,支付的是合理的对价。有的转账行为Z也说不清楚,模棱两可。
还把人肉包子店做成了驰名商标,孙二娘并没有财产损失。三是整个过程有两个行为,第一个行为是张屠夫的居间介绍行为,第二个行为是孙二娘与李逵的入股合伙、共同经营行为。张屠夫在居间介绍时,有一定的夸大包装,把自己包装成成功人士,还虚构网络红人芙蓉姐姐向其求婚的假像,但其根本目的是为了增加孙二娘对自己能力的可信度,进而促成孙二娘与李逵之间的交易,孙二娘和李逵之间的交易才是本案的根本归宿,也是据以判断是否是诈骗罪的核心落脚点。尽管张屠夫的30%的提成报酬确实有点高,但这也是李逵收到500万的入股款后,再向张屠夫支付的居间报酬,数额多少在所不问。因此,不能简单地把张屠夫的150万居间报酬当成非法所得,也不能把孙二娘的500万入股款当成张屠夫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我们立即向检察官提出了法律意见书:
(包括让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赃款。总之,笔者以为,张屠夫不是诈骗罪,2、受害人有没有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身无分文的武松,去天上人间KTV唱歌,唱了一夜《没有武松,就没有新景阳冈》。买单时武松告诉店小二,我先去厕所打个飞机,回来就给你钱。然后从厕所翻墙而逃。这是单纯的逃单行为。武松没有提免单的要求,店家也没有对是否买单、免单产生或陷入错误认识,更没有处分(免单)行为,不是诈骗。3、受害人有没有处分行为:王捕头到一家戒指专卖店买戒指,说要送给他的姘头。在试戴戒指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