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62 次浏览 | 分享到:

Z被拘留的第30天,经过查询确认,案件已经移送到检察院。我们立即与承办检察官取得了联系,将Z的相关案情以及我们的辩护观点口头先告知给承办检察官。并表示我们将递交一份观点明确的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恳请检察官能不予逮捕。
民事欺诈的根本目的在于为促成交易创造条件,具有真实履约的意愿,为此做了相应的努力,也支付了相应对价(不具有对价的赠与等不可能构成诈骗),而非完全非法占有。诈骗则反之,即使签订合同或履行了一部分合同,也只是作为诈骗手段的幌子,目的在于骗取款项等,骗取款项(或无形利益、其他财产性利益)后用于大肆挥霍、携款潜逃、恶意转移、用于其他犯罪目的等。因民事欺诈而签订合同,则涉及合同的是否合法有效、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可撤销、可变更的问题,具有自力救济上的民事手段。而诈骗序列犯罪虽然与民事欺诈具有竞合、聚合的问题,但主要依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追赃退赃、罚没等程序来救济。


不予逮捕法律意见书
在欺诈或诈骗行为的定性上,两者都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特征,区分的关键在于要结合“行为的性质”、“程度”、“手段的根本目的”、“造成的后果”等多种因素综合认定。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在法律关系、法律事实、责任承担、管辖和程序等方面存在多种样态。既有竞合,也有聚合;既有全部竟合或聚合,也有部分;既有同一法律关系,也有牵连、关联的法律关系,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关系等。在程序上,也存在“先刑后民”、“刑民并行不悖”的不同样态,区别的关键在于是否是同一法律关系还是牵连的法律关系。
检察官听取了我们的意见之后表示,他会再跟公安和上级领导沟通,综合考虑。
根据犯罪构成理论,诈骗罪的结构是:客观上(违法性),行为人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实施了诈骗行为(含作为、不作为);受害人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产生错误认识或维持、加强、巩固了错误认识);因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含无形财产、财产性利益);行为人获取了财产,受害人遭受了损失(财产损害)。主观上(有责性),行为人必须是故意(直接故意、间接故意),而不能是过失,而且须同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让他人非法占有的目的,不局限于让自己占有。
接下来,每一天都是漫长的等待。我们在逮捕的7天内,每一天都会跟检察官电话沟通,有时候承办人员对我们表现出了不耐烦,但只要我们的辩点能不停的灌输给他们,对我们来说也需要坚持去做。
行为人虚构的事实既可以是过去的事实,也包括将来的事实。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须达到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一般性的、在合理范围内的夸大其词、隐瞒真相,都不属于诈骗行为,只是民事欺诈行为。另外,在诈骗系列犯罪里,受害人是否基于自身的知识匮乏、封建迷信等而陷入错误认识在所不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