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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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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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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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当中,对于此二罪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大的差别。辩护人没有看到有一个确定的认定。哪怕是同一行为,不同的法院,也认定了不同的罪名。
【简要案情】2016年8月至12月,石某、吴某(两人另处理)为帮助不法分子进行电信诈骗后洗钱,以办理银行信用贷款挣返利的名义让林某(另案处理)大量收集信用卡,林某又在不知信用卡真实用途的情况下将该消息告知被告人黄世泽,被告人黄世泽告知施某(另案处理)、覃某(另案处理),施某告知韦某(另案处理),韦某告知陈志(另案处理)。之后,施某、韦某、陈志、覃某收集并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和开户信息后按照陈志交付韦某,韦某交付施某,施某交付被告人黄世泽的顺序依次交付(覃某所收集的信用卡及开户信息直接向黄世泽交付,韦某将部分信用卡及开户信息直接向黄世泽交付)。被告人黄世泽收到后交付给林某,林某又交付给吴某、石某。施某、韦某、覃某、 我们团队检索相关案例,列表如下:
石某处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黄世泽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50余张。2016年10月31日,本地特大通讯网络诈骗案案发,涉案资金136万元被短时间内分流到大量银行卡中后取现,其中包括涉案被告人已帮助办理贷款为名收取到的银行卡。【裁判理由】本院认为,上诉人黄世泽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以牟取利益为目的,为他人办理信用卡,非法持有他人大量银行卡及个人身份信息,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上诉人黄世泽上诉称,对经手的银行卡被转卖继而在电信诈骗活动被用于转移资金不知情,且交给林某的银行卡均能说明来源,客观上没有非法持有银行卡的行为。根据刑法基本原理,上诉人黄世泽对非法持有他人大量信用卡的行为是明知的,并以牟利为目的,该犯罪行为不需要犯罪结果作为构成要件,只要实施一定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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