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5、行为人是否获得财产性利益,受害人是否遭受损失:潘金莲去买收藏品,新华书店董事长兼总裁王婆亲自出来迎接,大赞潘金莲,“一看武夫人就是一个识货的专家”。王婆拿出《女妖精是怎么炼成的》、《如何做一个让人省心的二奶》、《王婆也不是盏省油的灯》三本书,说,“我这三本书都是著名书法家王羲之亲自书写的真迹,凝聚了人世间做女人的智慧,价值连城,三本总共300万人民币,
检察官看了之后,采纳了大部分的法律意见。而金额方面,经过多次沟通后,也成功予以扣除。但是罪名方面,检察官认为应当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不能认定为我们提出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 Z就不构成犯罪了,控方的职责是不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的。
便宜卖给你了。”潘金莲内心大喜,嘴上却说,奴家也不识字,就是想买回去给我家夫君大郎擦屁股,什么书都无妨。言罢,潘金莲便把武大郎卖烧饼攒下的180麻袋钢镚连夜扛过来,买下了这三本书。潘金莲把书拿回家翻开一看,三本书的内容竟然全都是马克思主义理论读本,大呼上当,被封面骗了。然而事后鉴定证明,三本书确实都是王羲之的真迹,价值1000万人民币。潘金莲买书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武大郎擦屁股兼收藏,从纸张的效用看,假的封面可以擦屁股,内页可以收藏,王婆并未诈骗潘金莲;从书的价值看,王婆也没有诈骗潘金莲,潘金莲还净赚700万。虽然王婆将这三本真迹包裹了虚假的封面,
下一步,便面临选择,是进行无罪辩护还是进行罪轻辩护。
6、主观上,行为人是否是故意(不能是过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包括让他人非法占有):毒贩孔乙己走私冰毒50公斤,贩卖途中不慎丢失,被法盲孔东东捡了去。路人甲目击后恐吓孔东东说,“那是我丢的东西,你赶紧把冰毒还给我,否则杀你全家”。孔东东听了害怕,把冰毒给了路人甲。路人甲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也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或同时构成抢劫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如果路人甲说,“那是毒品,我已经报警了,你赶紧上缴给警察”,而实际上路人甲并未报警,只是假意吓唬孔东东。孔东东害怕,就把毒品交给了警察,则不是犯罪,路人甲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毒品等赃物也不具有占有的正当性。
如果进行无罪辩护,则要继续争取,应当认定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行为,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那么Z没有达到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追诉标准。
在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时,除了犯罪嫌疑人口供,还需要客观证据予以补充,但要避免客观归罪。同时要严格根据罪行法定原则进行入罪,也要以此避免滥用司法权,以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