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不管采用什么手法,也不问其主观动机是什么,只要客观上造成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结果,就属于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因为操纵者一般都是高学历、高智商,操纵手法层出不穷,因此以此条作为兜底。另一方面,这也让律师有了辩护空间,涉及本条的指控可以做无罪辩护、罪轻辩护。
只要两次就有可能构成连续交易。但是从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来看,仅仅两次或者少次往往难以被察觉,如果仅以次数来认定不免难度较大。笔者认为,还是要从行为
2、操纵行为符合“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的要求
连续交易的目的其实是为了引起证券价格的波动,那么连续交易的行为足以能够产生引起证券价格波动的效果,就应当认为是连续交易。这既有可能是一段
操纵行为必然表现为影响了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需要十几次甚至几十次的反复交易,也有可能仅仅只需两次交易即可。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四、十大辩护观点归纳
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的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
当事人因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而被立案调查,一定要让具有证券实务经验的专业律师尽早介入。
一方面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另一方面在律师的帮助下,理清涉案的基本事实,制定应对方案和应对策略,找到核心辩点,初步确定无罪、此罪彼罪或罪轻辩护的方向。
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因此若连续交易的量达到总股份的30%数或者20日内达到总成交量的30%,就会被认为是足以引起证券价格的异常波动
以下是陈晓薇律师总结出的十大辩点:
如果把连续交易比作操纵者的招式,那其集中起来的优势地位就如同操纵者手中的武器。操纵者正是利用手中集中起来的优势资源来达到操纵证券价格的目的。
1、主观方面之辩
《指引》中对于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都进行了明确,所谓资金优势,即指行为人为买卖证券所集中的资金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所能集中的资金具有数量上的优势
主观方面是很难查证的,实践中往往是通过客观行为倒推其主观状态。因此在辩护时,可以提供相关的证据,证明自己在主观上并没有操纵证券市场的主观故意。如提供过往的交易数据、交易结果,以论证交易策略及依据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持股优势,是指行为人持有证券相对于市场上一般投资者具有数量上的优势。优势这一词本身隐含的意义就是对比,优势是相对来说的,要有一定的参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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