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成为一种单独的优势,也可以与传统的其他优势相结合,例如与持股优势、资金优势相结合,对市场产生影响甚至控制。滥用人工智能的数据处理应用
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均可构成本罪。
必须具有“非法控制市场”的行为结果。例如上述人工智能第二个案例,只是单纯利用人工智能软件,在特定的价格点,大量交易、准时交易,
(二)主观方面
其并没有导致市场价格反应机制失灵,没有产生非法控制市场的结果,不应该认定为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也即,我们对于人工智能金融市场行为的考察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的运用,可以打一个比方。在游泳比赛中,可以运用技术优势对选手的泳姿分析,从而提高选手的划水能力,增加其身体优势,
(三)犯罪客体
这种优势本来就是允许的。还可以运用技术优势,对其泳衣进行改进,使其能带动人前进。这种技术优势,就像一种游戏“外挂”了,打破了游泳
本罪犯罪客体是双重法益:一是证券、期货市场的金融秩序,二是证券、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利。
至于在金融市场上,那些技术优势是可以拥有的,哪些是不能拥有的,要对技术本身所产生的效果进行细致的分析,对其技术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价,判断其是否扰乱
(四)客观方面
连续买卖的操纵市场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行为人先确定拟操作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暗中利用不同账户在市场上连续买入,制造多头行情,以诱使投资者跟进追涨
1、实施了操作行为
暗中趁热于高位卖出手中持有的证券或期货合约,此时市场交易量明显放大,交易价格呈剧烈震荡;行为人出清持股或平仓后,交易量萎缩,交易价格失去支撑旋即暴跌
即刑法规定的七种行为,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幌骗交易操纵”、“蛊惑交易操纵”、“抢帽子交易操纵”及其他方法操纵。
连续交易操纵: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
约定交易操纵:指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洗售操纵:指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
“幌骗交易操纵”: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
“蛊惑交易操纵”: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
“抢帽子交易操纵”: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
其他方法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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