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如何进行有效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1-06-10 | 901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另外,根据《操纵行为认定指引》第四十八条,进行下列市场操作的,不构成操纵行为:

(1)上市公司回购股份;

(2)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股东为履行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交易上市公司股份;

(3)经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市场操作。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

4、金额之辩

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价格,本质上是操纵者利用其他投资者所不具备的信息优势,来对证券市场进行不正当控制。而操纵者所具备的信息优势很大程度上是来源

(1)违法所得的计算应当去除市场等其他因素的影响。

一般投资者很难接触到这些重要信息,因此对信息的真伪更难作出甄别。市场操纵者散布的旨在诱导其他投资者作出其希望看到的投资决策的信息不以真实为必要条件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试行)》第五十一条规定:在计算违法所得的数额时,已向国家交纳的税费、向证券公司交付的交易佣金、登记过户费、交易中其他合理的手续费等交易费用可以扣除。

滥用信息优势连续操控市场的行为,既包括散布真实的信息,也包括散布虚假的带有误导性的信息。操纵者要想利用信息优势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

(2)未平仓部分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

有时候相较于信息本身,操纵者通过对信息发布的时间、节奏、方式等方面的把控,才是其实现对市场精准操纵的关键。因此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

对于已平仓的部分,一般证监会会根据平仓价与买入价的差额算出违法所得。

对于未平仓的股票的违法所得的计算基准时间点选择,一般有两种方式:

第一种是以操纵行为实施停止后的市值作为计算未平仓部分违法所得的依据;

第二种是将被立案调查日的市值作为计算未平仓部分违法所得的依据。

这个时候,就要比较两个日期的价格,以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去争取。

操纵者必须要有操纵的故意,即行为人具有故意抬高或压低某证券价格的故意,而不必有对整个证券市场行情施加影响的故意。证券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是一种客观

5、影响之辩

不同投资者之间必然存在着信息优劣的区别。同时,每个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时,也必然是基于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在经过分析之后才做出投资决策,

如果行为人能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极其轻微,不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也可以据此进行减责或免责的抗辩。

也可以论证影响价量的波动,是因行为人交易行为之外的其他因素造成的。

甚至对一些有实力的投资者,本身就可以投入大量资金进入市场,从而在一定时期内占据成交量较大的比重。但是只要行为人没有操纵市场的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