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量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十以上,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二)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证券总成交量百分
之五十以上的;
(三)实施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的;
(四)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六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合并持仓连续十个交易日的最高值超过期货交易所限仓标准的五倍,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五)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及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操纵期货市场行为,实际控制的账户连续十个交易日的累计成交量达到同期该期货合约总成交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六)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
期货市场带来冲击的外在形貌之下,隐藏的是滥用技术手段所带来的优势对证券、期货市场的交易价格、交易量等进行操纵并进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本质。
4、违法所得数额五百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
证券、期货市场就是信息市场,而人工智能技术优势之一就是对数据的收集、处理和应用。它扩展数据的来源,同时还能节约了数据分析时间与成本。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二)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实施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的;
(三)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被有关部门调查,仍继续实施的;
(四)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五)二年内因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六)在市场出现重大异常波动等特定时段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这种技术优势一旦被行为人恶意利用,所产生的危害将不亚于滥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持仓优势、信息优势等传统操纵证券、期货市场行为产生的危害
三、犯罪构成要件
如前所述,具备某种优势,并不必然导致行为主体对市场的控制,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关键在于是否滥用了其优势。对于人工智能的技术优势来说,
(一)犯罪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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