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虚开发票罪「经济犯罪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10 | 10930 次浏览 | 分享到:

2020年3月07日苍南分局对当事人罗某和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又于当日下午14时许携涉嫌人员罗某指认现场情况,罗某在倾倒点现场承认倾倒不合格胶水的事实和经过,在胶水原置放处讲述其通过苍南县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叶姓管理人员提供的一台叉车将其5大桶胶水叉装到未悬挂牌照的套牌车辆上进行运输并实施倾倒行为。

然而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也没有规定罚金的数目。因此,需要根据参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1)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其《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了补充,其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可认为这三种情形即为情节严重的条件。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定标准,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自主判断。在(2016)苏1322刑初313号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沭阳县某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5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500余万元。5500万元的虚开金额足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杨某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并缓刑四年。

3)罚金的标准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五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