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应当以保护法益为指导解释刑法第338条规定的污染环境罪;损害商品声誉罪严重后果,损害商品声誉罪无罪辩护,对于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污染环境罪,既不能仅采取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也不能仅采取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而应采取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折衷说);只要生态学的法益与人类中心的法益不相抵触,就需要保护生态学的法益。相对于人类中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是结果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既可能是行为犯,也可能是结果犯,这是环境法益的复杂性决定的;相对于人类中
2018年4月13日,今日头条上红星新闻的一则报道引爆了朋友圈。该报道称:广州一名医生因网上发帖称“鸿毛药酒是毒药”,涉嫌损害商品声誉被内蒙古警方跨省逮捕。由于本案疑点较多,引起了广大网友及法律人士的热烈讨论。
心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大体上是抽象危险犯,但相对于生态学的法益而言,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则是侵害犯。污染环境罪的基本犯的责任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可能是过失,因而也不能采取混合说或者模糊罪过说。《刑法修正案(八)》之前的刑法第338条规定,污染环境的行为“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
【法律问题点击咨询】>>
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本条采取了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观(因为单纯污染环境的行为并不成立犯罪),本罪是结果犯(因为要求行为造成严重后果,且需要进行因果关系与结果归属的判断)和实害犯(要求发生实害结果),行为人的责任形式是过失(因为有“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文理表述)。《刑法修正案(八)》
那么在本次事件中,案情经过如何?何为损害商品声誉罪?构成要件是什么?该医生是否构成本罪?针对这些问题,今日约法派原创文章,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会给大家一一解答。将刑法第338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
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产生了三个重要的争议问题第一,污染环境罪的保护法益是什么?质言之,在《刑法修正案(八)》之后,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是继续采取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还是采取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这既取决于如何理解“严重污染环境”的表述,也反过来决定了如何认定“严重污染环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17日《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
Copyright © 2019-2027 由上海法蟒咨询提供技术支持
www.yuefapai.com/,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 律师 未经许可 严禁复制 沪ICP备1901299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