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虚开抓法人还是开票员,增值税虚开多少要判刑。某牧业公司投资千万元从事奶牛养殖,在未经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扩大养殖规模至260多头,导致原有养殖粪污储存设施无法满足需要。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与牛场负责人曹某合谋,雇佣人员在奶牛场附近挖掘占地约3.5亩、深度近2米的露天渗坑,每天用软管将养殖粪水向渗坑抽排,直至满溢状态,并通过风吹日晒、土壤吸纳的物理方式处置养殖粪污。周边空气恶臭、蚊蝇四飞,严重影响附近10多户居民的生活环境。政府部门多次督促整改无效。经检测鉴定,露天渗坑粪水所含氨氮、化学需氧量、总磷、蛔虫卵等测定值分别超过《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标数十倍,周边地表水、地下水各项测定值严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清运处置等费用需30.67万元,污染修复
虚开发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增加的新型经济犯罪,其犯罪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发票管理秩序。单纯虚开发票的行为由于恶性小、规模不大,在《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前并未作为犯罪处罚。然而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发展变化,越来越多的虚开发票犯罪进入了人们的视野,规模不断扩大。虚开的发票因其可以抵扣企业经营成本,对于企业盈利缴纳企业所得税有抵充作用,所以我国将虚开发票入刑。
该案系检察机关接受群众举报后,依法建议环保部门移送案件线索而成案。2018年4月上旬,如皋市检察院收到牧业公司私挖渗坑直排粪污严重污染环境的群众举报后,立即派员查看现场,发现群众举报属实。该院主动对接环保部门交换意见,建议对渗坑内粪水、周边地下水、地表水进行取样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粪水不能直接还田、不具备直接送污水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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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机关受理后,对能否刑事立案感到把握不准,提出无明确规定及先例,能否将粪污纳入污染环境罪中“有害物质”的范围。为此,检察机关先后四次勘查现场,发现巨量未经无害化处置的养殖粪水直排外环境,远远超越土地的消纳能力,一个多月已渗透周边土壤与河道,粪水中含有的污染因子经露天日晒发酵污染加倍,牧业公司的行为严重污染了生态环境。结合现场勘查情况,该院从刑法保护的生态法益、环境相容原理、直接经济损失、污染实害等方面多重论证,破解了该案入罪的困惑,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在引导侦查期间,释法说理晓以利害,推动犯罪嫌疑人自行修复环境。检察官向林某、曹某及辩护律师释明直排粪污超越土地消纳能力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严重性,阐明牧业公司涉嫌污染环境单位犯罪,若被从重处罚,企业声誉及后续发展将受到严重影响;阐明“谁污染、谁担责、谁修复”的原则,推动环保部门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与林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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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有伪造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会被没收个人非法所得吗?
2.代开发票是靠什么牟利的?
3.虚开发票但是补缴还要坐牢吗?
侦查机关认定,牧业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排放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该牧业公司及林某、曹某依法构成污染环境罪,于2018年10月移送如皋市检察院审查起诉。扬子晚报讯(记者 刘浏)“听说最近干这个可挣钱了,要不咱俩合伙吧?”2019年春节前后,李某喜和刘某明商议通过处理废旧电路板提炼金属出售的方式营利。由刘某明负责找合适的场地,既要地段偏僻防环保部门来查,还得要有水有电能保证开工;李某喜负责找工人,联系购买相关技术设备和工具。两人一拍即合,马上行动。解决完场地和设备问题,货源、技术、销路等问题又接踵而来。于是,李某喜上网发布消息寻求帮助,很快,一个“行家”张某付出现了。在张某付的介绍下,李某喜和刘某明认识了同样无证经营电子垃圾回收厂的史某红和赵某凯,并从史和赵的回收厂购置了三批废旧电路板共计38余吨。
买来的废旧电路板如何处理?在这方面同样是“专家”的张某付亲临现场进行技术指导。李某喜和刘某明雇佣工人进行电路板拆解、破碎及筛选金属颗粒,经捞出晒干装袋后,再由张某付联系熟识的买家将金属颗粒出售。至案发时,李某喜、刘某明、张某付3人已非法获利20余万元。以上非法处置废旧电路板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铜、铅、镉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塑料管排放至院外,致使土壤、地下水被严重污染。经检测,其中镉含量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0倍以上,造成污染环境严重后果。
生活中,当人们在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往往离不开一种名为“发票”的单据,如酒足饭饱后,请客的东家在结款时会要求店主“开票”;交易中的买方付款后,卖方在收款的同时会向买方开具发票等。与我们息息相关的一张小小发票,看似不起眼,却起到了帮助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大作用。然而,正如阳光下总会存在阴影的角落,发票在为我们的经济生活服务的同时,也催生了许多与发票有关的犯罪,虚开发票罪便是其中的典型代表。
下面就由陈晓薇律师诉讼团队与您一同走进刑法,正确认识虚开发票罪。
如皋市检察院最终认定,考虑到该案造成的公私财产损失数额刚及刑事犯罪立案标准,牧业公司、林某、曹某自愿认罪认罚,自行开展环境污染整治修复工作,并获得环保部门验收认可,周边群众也对修复环境效果表示满意,遂依法对牧业公司、林某、曹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一、什么是虚开发票罪
根据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惩罚不是刑罚的唯一目的,保护环境、修复环境更为重要。本案中,牧业公司直排粪污严重污染环境,周边群众生产生活质量、健康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因此清理污染源、修复环境刻不容缓。如皋市检察院推动刑事查处惩罚犯罪的同时,督促环境损害赔偿、修复磋商,积极落实生态环境的补偿效应,及时解决了污染问题,回应了群众诉求。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这种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即构成了本文所指的虚开发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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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虚开”的行为有:
我国是畜牧养殖大国,对养殖粪污一般传统认知为肥田“农家宝”。检察机关基于“污染物与环境不相容”原理,结合实害考量、多重论证,证明适量粪水还田是农家肥,但大量粪水未经无害化处置投入环境、超越土地消纳能力就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有害物质”。该案警醒社会公众重视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倡导无害化规范处置畜禽养殖粪污,促进发展绿色畜禽养殖事业。
(1)为他人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明知他人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仍为其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2)为自己虚开。指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在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3)让他人为自己虚开。指并无购货行为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开票资格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为自己开具不实发票的行为。
(4)介绍他人虚开。指在合法拥有开发票资格的单位或个人与需要委托开具不实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之间沟通联系、牵线搭桥的行为。
二、虚开发票罪表现形式
检察机关依法行使不起诉权,促进涉案企业主动修复环境,既依法惩治犯罪,让环境得以修复、还老百姓整洁优美环境,又教育企业转变理念依法经营,保证企业后续发展,实为多赢。本案中,牧业公司注册资金千万元,员工百余人,林某同时身兼数家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若简单机械办案,一诉了之,涉案企业可能被“一棍打死”,关联企业或将倒闭,
约法派研究了全国从2017年至今的414个有关虚开发票罪的案例。根据分析表明,该罪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虚开发票公司
环境问题仍难以解决,即使政府出资修复环境,损害的仍是国家利益、群众利益。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持续跟踪回访,牧业公司搬迁后强化了生态环保意识,投入必要的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生态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的循环经济模式,走上了依法经营、绿色生产的正轨,公司生产的奶制品已成为当地知名品牌。
市面上有专门进行虚开、代开发票的公司。这种公司往往以虚假的信息设立,伪造资料获取开票资格后,大量开具虚假票据。这种犯罪的特征为,犯罪嫌疑人在其名下或控制下开设大量的空壳公司,并四处宣传代开发票业务,靠收取手续费获益。
如(2018)苏0412刑初87号案,被告人陈某分别委托中介公司和被告人刘某,借用9家空壳公司之名,虚构经营业务,为他人虚开建材类发票,从中赚取开票费。共计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296份,开票金额合计75629.74万元。
近期,为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有序推进,抓好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我省按照生态环境部统一部署要求,积极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各地加大服务企业工作力度,“寓服务于执法”,及时帮扶企业解决实际生态环境管理问题,同时充分利用在线监控、视频监控、无人机巡查、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差异化执法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这种情况下,委托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亦构成虚开发票罪,受害者既没有通过虚开发票达到自己的目的,又要承担虚开发票罪的处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2)纳税单位虚开
浙江生态环境将开设“执法先锋”专栏,通报一批各地在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实施期间的典型案例,希望广大企业经营者和管理者以此为鉴,进一步提升守法意识和环境管理水平,共同守护我省的“青山绿水蓝天净土”。性质恶劣、影响重大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除了专门为他人虚开发票外,一般的纳税单位为自己虚开发票也构成虚开发票罪。其虚开发票的目的,无非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造虚假交易,对外伪造公司实力;二是增加生产成本,减少账面利润,以此少缴企业所得税;三是帮助业务往来的公司做假账。
无论哪一种情况,其虚开发票的行为都损害了国家发票管理秩序,都应以犯罪论处。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为自身虚开发票的情况下,可能同时会涉嫌其他犯罪,具体罪数问题需要根据案件情况分析讨论。
如(2017)苏12刑终30号一案中,几位被告人与被告单位在虚开发票罪外,同时涉及了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在(2017)冀1128刑初1号案中,被告人付某以虚开发票的行为逃税,法院按照从一重处的原则定为逃税罪。
2020年3月5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苍南分局接苍南县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指令,反映在钱库镇龙山村顺岭,有人驾驶载有5个白色塑料桶的车抛弃到钱库镇括山社区龙山村顺岭山坡,有白色液体流出山体流入下方溪流。
(3)自然人虚开
发票不仅是纳税的依据,也是记账的凭证,企业经营活动的报账需要提供相应的发票。因此催生了个别员工或其他有关人员持虚开发票报销的行为。建筑工程领域是这种犯罪行为的重灾区,很多施工队的工头会委托他人代开各种名目的发票,拿到施工单位报账。
接到应急险情后,苍南分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调查,事发点有5个约1立方的塑料桶,散发胶水的气味,地面有乳白色的液体,沿着山体下流,致使该村整条溪流呈乳白色,污染源发生地距离下游水库直线约1公里,村民对此反映强烈。
如在(2018)渝0235刑初31号案中,被告人谭某为结算工程款需要和少交税款,在未实际发生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尤某(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15份、重庆增值税普通发票9份,发票金额合计223.992万元,后将24份发票交到重庆某交通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报账、拨款。
委托他人虚开发票虽然并没有直接的虚开行为,但一样破坏了我国正常的发票管理秩序,因此该行为依然构成虚开发票罪。
为化解疫情期间群众恐慌心理,苍南分局立即启动联动应急处置机制,一方面组织应急处理人员协同壹加壹应急救援中心赶赴现场应急救援,现场控制污染扩散,消除污染影响;另一方面联同苍南县公安部门开展线索追查,全力排查运输车辆运输路线。
除了以上几类典型虚开行为外,仍有其他大量涉嫌虚开发票犯罪的情形。虚开发票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一直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
三、虚开发票罪构成要件
由于涉嫌人员已逃离倾倒点,现场无目击者或证人,第一时间无法锁定胶水来源及行为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经协商,决定成立专案小组,并安排人员“兵分两路”,分别对胶水来源及行为实施人进行全面追查。开展“地毯式”排查,初步锁定胶水来源。事发当日(2020年3月5日)下午,苍南分局执法人
了解了虚开发票罪后,我们来分析其犯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
员完成现场取证工作后,办案组就对被倾倒胶水的来源进行分析研判,对苍南县钱库镇辖区涉胶水行业企业的生产工艺特性与倾倒点胶水吻合度进行筛查,并结合办案组执法人员日常监管经验,随即启动夜间“地毯式”排查任务。
自然人和单位都有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处以罚金,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主观要件
直接故意是本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只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虚开发票的行为即可构成本罪。
排查过程中发现苍南县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已处于复工状态,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该公司进行例行检查,通过现场勘查、调阅车间视频监控,未发现有可疑迹象(公司生产车间、贮存仓库、以及公司大门两侧胶水临时置放处的地面均无胶水因移动地漏痕迹)。与此同时,办案组随后分组连夜调查辖区所有涉及胶水生产加工的企业,均未发现与本案关联的迹象。
值得注意的是,与虚开发票罪处于同一条款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由于其保护的法益涉及到国家的税款收益,其虚开的行为需要具有逃避税款的主观目的。而虚开发票罪没有如此严格的刑责要求,只要有虚开发票的故意即可。
(3)客体要件
2020年3月6日上午,调查组执法人员再次前往苍南县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勘察,发现距该公司东北侧约100米处的两家棉纺制品加工单位中间空地处地面有乳白色积液且部分已被沙土覆盖,执法人员现场采取样本固定证据,并对周边两家企业进行排查,均判定所属行业和生产工艺
本罪侵害的法益为国家对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国家的发票管理制度,具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其他涉及到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
发票是企业记账和国家税收的重要凭证,虚开发票是对国家发票管理制度的挑战与亵渎,会导致市场经济的混乱,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
以及原址历史投产工艺与胶水并无关联,加上该处未安装监控设备,调查再次受阻。执法人员随即与该化工公司主要负责人进行对接,问询此处地面胶水与该公司关联情况,公司主要负责人表示该空地处原放置有5个吨桶胶水系该公司的早期被退货的不合格产品胶水,具体何时被他人搬离处理表示不明。
因此,立法者设立本罪,严厉打击虚开发票的行为。
(4)客观要件
公安机关现场侦查倾倒点胶水容器、地面轮胎印迹等可用证据,利用“天眼”侦查手段锁定一嫌疑载货柴油货车,由于山坡公路全路段均无监控设备,仅依靠山脚下一处监控显示一辆蓝色未正常悬挂牌照(套牌号:河北D51391置放于挡风玻璃处)的载货柴油货车载有貌似倾倒点5个白色
《刑法》中虚开发票罪的描述为: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可见,构成本罪的客观条件有两个,一是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外的其他发票,一是达到严重的情节。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都是虚开发票行为,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四款也是如此定义的。
塑料行驶前往钱库镇括山社区龙山村方向,警方查询河北D51391相关信息,实际为红色载货柴油货车,其行驶轨迹区域均与涉嫌车辆不符,所属套牌行为。且该处监控设备老旧等因素无法正常辨别驾驶员容貌,致使无法第一时间查明未悬挂牌照的套牌车辆相关信息。
另外,本罪中的“虚开”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虚开”应区别对待。后者的“虚开”行为与生活中的虚开不同,需具有逃避缴税义务的目的;而前者的“虚开”,实际就是生活中的虚开行为,无论目的如何,达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可定罪。
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刑法并无专门规定,可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追诉标准规定(二)》)中的有关规定。
随即苍南县局公安机关下达侦破任务,经警方办案组连夜加班根据未悬挂牌照的套牌车辆历史行车轨迹进一步调查,基本锁定停靠于龙港市新城某区域的一辆载货柴油货车,并通过24h蹲守等密控布置手段于2020年3月7日凌晨将涉嫌人员罗某抓获,被抓获的罗某只承认倾倒胶水行为不提供胶水的来源等事实。
四、虚开发票罪量刑标准
《刑法》二百零五条之一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20年3月07日苍南分局对当事人罗某和相关人员分别进行调查询问,又于当日下午14时许携涉嫌人员罗某指认现场情况,罗某在倾倒点现场承认倾倒不合格胶水的事实和经过,在胶水原置放处讲述其通过苍南县XX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叶姓管理人员提供的一台叉车将其5大桶胶水叉装到未悬挂牌照的套牌车辆上进行运输并实施倾倒行为。
然而刑法中没有规定何为情节严重,何为情节特别严重,也没有规定罚金的数目。因此,需要根据参考其他的相关法律法规。
(1)情节严重的标准
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情节严重的情况,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配合《刑法修正案(八)》,对其《立案追诉标准(二)》进行了补充,其中增加第六十一条之一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或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或具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可认为这三种情形即为情节严重的条件。
(2)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目前并无统一的法定标准,更多的是依据法官的自主判断。在(2016)苏1322刑初313号案中,被告人杨某以沭阳县某专业合作社名义虚开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35份,票面金额累计人民币5500余万元。5500万元的虚开金额足以达到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因此杨某被判处三年的有期徒刑并缓刑四年。
(3)罚金的标准
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第七条:“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五条第一项:“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有毒物质:(一)危险废
对于罚金的数额,刑法也依然没有规定。但是考虑到虚开发票的行为即使不触犯刑法,也能构成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有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因此在罚金方面可参考《发票管理办法》。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外,本罪的主观恶性一般较小,有酌情从轻处理的可能。在约法派研究的414个案例中可以发现,被告人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补缴相应税款、滞纳金、罚金,法院一般会判处缓刑。
律师提醒
第八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第八十八条第四项规定:“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
如何避免虚开发票罪?
对于一般企业来说,即使是正常的业务往来,也难免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意或无意的取得虚开的发票,稍不留意,很可能招致企业的刑事风险。
生态环境建设的力量源泉一直在于大众,解决国家突出的环境问题,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是政府面临的重要而艰巨的任务。在科学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切实维护社会秩序,厚植生态本底从青浦法院将继续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
因此,纳税企业及主管人员应培养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与法律常识,在日常经济往来中,有意识地采取一些有效的防范措施:
1.提高防范意识:一般纳税企业在购进货物时,应当具有防范意识,并积极地采取一些措施避免收到虚开发票。收到发票后,直接负责人员需要仔细核对发票内容,包括货物内容、开票单位和汇款账户等信息,是否与业务实际发生情况与实际销售单位相符。
严惩处妨害预防、遏制和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生态环境领域的刑事犯罪行为。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侵害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起了有效的警示作用,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法律效果和社会呼应,实现呼吁广大群众以案为鉴,保护绿水青山是每一名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在依法打击犯罪的同时,积极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2.了解交易对象:在交易中,需要业务人员全面掌握对方的信息。面对非法提供虚开发票并支付“好处费”的人员应直接回绝并再不来往。不仅如此,对于正常交易中的供货单位以及相关业务联络人员的实际情况也应进行深入的调查。通过调查一旦发现交易对方有异常情况,应当引起警惕,做进一步的追查,并考虑是否继续进行交易。
3.验证发票真伪:在税务系统不断更新换代后,现在可以很轻易的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真伪。在网上查验后,纳税企业仍有疑虑的,可暂停抵扣并向税务机关寻求帮助,由他们介入进行调查。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双洋锌制品公司位于兴化市陶庄镇罗马村,没有酸洗加工业务资质,承租人周学扣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环评审批等手续。该公司非法进行酸洗加工项目生产,并在未经安全处理的情况下偷排酸洗废水造成环境污染。
4.定期进行专业培训:主管领导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可聘请专业律师来提高员工的防范意识和法律意识。培训内容主要为告知员工虚开发票的违法性与识别防范虚开发票的方法。既要防止员工因个人工作失误收到虚开发票的情况,也要防止员工利用职务恶意虚开,为企业带来麻烦。
最后要说的是,一般纳税企业即使收到了虚开的发票,并受到了执法机构的调查时也无须慌张。在这时应主动保留相关的证据,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此前已有群众对该公司进行举报。今年5月13日,群众举报唐戴河戴南、张郭两镇交界处葛尤段河水突现一片浑浊的黄褐色。兴化市环保局、公安局立即开展联合调查,对事发地周边企业进行摸排,最终确定周学扣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酸性废水倾倒入河,导致河水发黄。
陈晓薇诉讼团队多年来代理了大量虚开发票罪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方面的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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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兴化市环保局查封周学扣租用闲置厂房非法建设的酸洗加工点。5月28日,兴化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涉案人周学扣因涉嫌环境污染罪被刑事拘留,兴化市检察机关将对其违法行为严肃追究相应法律责任。近日,上海青浦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朱某污染环境一案,并当庭宣判,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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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起,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上海某五金厂出资人朱某在其承租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打麻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部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内,部分通过厂外东南侧渗坑渗漏至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测,该场所外渗坑中废水总铬含量、总镍含量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其中总镍含量更是超过排放限值的十倍以上。据悉,总铬、总镍均属于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将对人和自然环境产生极大危害。针对上海某五金厂、朱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协调,青浦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青浦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中的修复方案经相关环境科学专家评估并出具修复意见,上海某五金厂、朱某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审意见费6000元,专项用于本案的环境整治、修复及其他费用。青浦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共同申请青浦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是青浦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案件类型,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贯彻落实。青浦法院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及法院公告栏公告,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基于被告人朱某修复已造成的环境污染,与青浦生态环境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已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且已预交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费用,合议庭将被告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修复纳入量刑情节,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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