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虚开发票罪「经济犯罪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10 | 10923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9年11月起,在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未建立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上海某五金厂出资人朱某在其承租的厂房内进行铝制品打麻加工,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重金属的生产废水部分排放至市政污水管网内,部分通过厂外东南侧渗坑渗漏至土壤,严重污染环境。测,该场所外渗坑中废水总铬含量、总镍含量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排放限值,其中总镍含量更是超过排放限值的十倍以上。据悉,总铬、总镍均属于第一类污染物,能在环境或动植物内积蓄,将对人和自然环境产生极大危害。针对上海某五金厂、朱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协调,青浦生态环境局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青浦区政府指定的部门,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中的修复方案经相关环境科学专家评估并出具修复意见,上海某五金厂、朱某支付环境整治费用10万元及专家评审意见费6000元,专项用于本案的环境整治、修复及其他费用。青浦生态环境局与上海某五金厂、朱某共同申请青浦法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司法确认。该案是青浦区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是民法典规定的新型案件类型,是恢复性司法理念在环境资源审判过程中的贯彻落实。青浦法院依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法律规定,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在人民法院公告网及法院公告栏公告,保障民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基于被告人朱某修复已造成的环境污染,与青浦生态环境局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并已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且已预交生态环境整治修复费用,合议庭将被告人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修复纳入量刑情节,经评议后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人朱某拘役五个月,罚金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