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21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国司法实践也肯定隐瞒真相的情形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1)王某某偿还被告人高某某五万元欠款时,被告人高某某将用原始欠条临摹的虚假欠条归还给王某某。后被告人高某某以原五万元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还款。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2)陈某向朱某借款 300 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之后陈某如数归还但未取回

只要报案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或者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是证据确凿的事实,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掌握。

 借条。后来,朱某利用陈某未取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款 300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胜诉,二审撤销原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3)被告人梁某隐瞒已从欠款人处拉走 58440 公斤小麦折抵欠款 139087 元的事实,仍以原 1141482 元的欠条起诉对方偿还全部款项。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梁某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学者认为,本罪中“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的事实,即无中生有、纯属虚构的事实,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争议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判决,在一些证据材料上弄虚作假或夸大其词,欺骗主审法官的行为依然属于民事程序法规制的范畴,而不成立虚假诉讼罪”。该观点可能存在疑问。部分虚假同样侵害了司法过程的纯洁性和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就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言,部分虚假甚至比完全捏造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甲实欠乙一万元,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