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183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位同仁:从法条中“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上海十大刑事案件金牌律师,上海最有名的刑辩律师。确易得出该罪的客体是所谓选择客体,或者说该罪所保护的是司法秩序和他人合法权益的选择性法益的结论。但主张选择客体或者复合法益的学者也不得不承认,“不可能存在某种虚假诉讼行为虽然没有妨害司法秩序,却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在此意义上也可以认为,司法秩序是虚假诉讼罪的主要保护客体” 。也就是说,即便认为“他人合法权益”亦为虚假诉讼罪的保护法益,也应认为该罪所保护的主要法

大家下午好。感谢大家出席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培训讲座。我是本次培训的主讲人陈晓薇律师。同时,也是盈科(上海)所港澳台法律事务部的副主任、盈科全国优秀刑事律师、长三角刑辩中心副主任。
益是司法秩序,次要法益才是他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保护法益的差异,民事诉讼法上的虚假诉讼仅限于双方恶意串通的情形,因为“民事诉讼法:侧重保护案外人法益”,而刑法上的虚假诉讼罪不仅规制民事诉讼法所规制的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还规制单方虚假型虚假诉讼,因为“刑法:侧重维护司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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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虚假诉讼罪罪状中“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或可这样解释:该表述旨在限制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将并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只是单纯违反政策性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的虚假诉讼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也就是将“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作为虚假诉讼行为入罪的实质根据。例如文首的“汽车过户虚假诉讼案”“房地产过户虚假诉
今天之所以选择“刑事报案”的主题,一方面是因为实践中刑事报案难,难于上青天。另一方面是在这个领域研究的律师比较少,而实务中又是非常复杂的。尤其是报案书的撰写,需要打动侦查机关,有法、有据,同时又要防范诬告的风险。今天的讲座,我将自己的经验与各位分享,不足之处请指正。

                                                                    
                    
 

讼案”以及“遗产查询虚假诉讼案”,这类犯罪中行为人追求的只是让法院调查取证,或者通过生效裁判使车辆、房地产强制过户,虽然也可谓破坏了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实施,浪费了司法资源,妨害了司法秩序,但并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危害性不大,而属于《刑法》第 13 条但书所规定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不具有实质的违法性,不值得科处刑罚
刑事案件立案侦查之前,当事人咨询律师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犯罪嫌疑人或者嫌疑人家属、朋友咨询律师。另一种是刑事犯罪的被害人及其家属咨询律师。

两种情况都有很多各自特点和风险,律师代理的思路、风险防范方面也各有不同。
需要指出的是,有人认为“夫妻假离婚转移财产案件”以及“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也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论处,理由是,前者难以证明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属于虚假离婚;后者被告人即借款人对“影子合同”的内容及真实目的都具有确切的明知,签订“影子合同”是双方自由意志的表现,民事诉讼虽不支持行为人获得超高利息的诉讼主张,但并未否定放贷人有主

第一种嫌疑人或者家属来咨询,也是一个很大的课题,也可以单独开设一个培训来跟大家分享。

在这里,主要提示下这种情况律师接受咨询的原则:只讲法律规定,不谈具体案情,不出任何建议。(接待当事人的技巧,搞清楚每个人的情况。来咨询的可能是嫌疑人、可能是其家属,也可能是同案犯,一定要先搞清楚每一个人的信息。我在执业之初,就遇到过一个3个人来咨询的,一个是家属,一个其实就是同案犯。当时以为都是家属,就讲了很多。嫌疑人与同案犯的责任划分及承担的问题,临走的时候,才得知同案犯就在咨询的人中,当时我真的很尴尬。结果可想而知,肯定是惹怒了那位同案犯,案件没有谈成。后来,我就吸取教训,前来咨询的每一个人都要核对清楚信息,有一次来了七大姑八大姨10个人,我都一一核对了,核对信息就花了半小时。虽然繁琐,但是是律师接待咨询的必须要了解的前提)。
张这部分利息的权利。的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可谓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而不是事实本身,故就虚假离婚本身不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否则,实践中因房产限购而假离婚的都可能被作为犯罪处理,而过于扩大了刑罚的处罚范围。不过,通过假离婚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若因此侵害了案外人(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则值得以虚假诉讼罪论处。因为按照

本次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即接受被害人咨询及代理被害人报案的情况。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我国刑诉法及公安、检察院规则里面对于控告、报案的定义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嫌疑人明确。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如果行为人隐瞒夫妻共同欠债的事实,仅分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妥善处理的,可谓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而且这种情形与为优先受偿或者参与夫妻财产分配而虚构债务、提起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本质区别。

本次分享的内容是包括控告和举报两种情况,统称为报案。

报案
至于“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虽然被告人在借款时确知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之类的“影子合同”的存在,但明显是乘人之危进行签订,据此起诉时显然隐瞒了借条所载金额并非实际借款金额的事实,因而仍然属于(部分)虚构债权债务的虚假诉讼,而构成虚假诉讼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凭借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起诉的案件,也作为虚假诉讼罪

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报案能指出犯罪事实,但是证据材料相对薄弱,嫌疑人或者不明确。

举报
处理。例如,2016 年 8 月 30日,占某因孩子读书资金不足,向被告人张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约定月息 3000 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得款 1.2 万元,向张某出具 3 万元的借条。在随后的数月中,占某陆续归还本金 5000 元并支付利息。至 2017 年 5 月,占某无力支付本息,双方再次约定,占某原借款尚欠原本金 1 万元,利息累计 1.4 万元,占某合

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举报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但不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一、报案书的撰写技巧

计应还款 2.4 万元,分 6 个月还清。占某重新向张某出具 4.8 万元的借条,但张某并未将原 3 万元的借条退还给占某。后因占某无力按约定还款,被告人张某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以上述两张借条为凭据起诉占某,要求判令占某还款 7.8 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起诉。被告人张某于

1.报案书的思维逻辑——立

报案的思维逻辑与律师辩护的逻辑刚好相反。律师辩护的逻辑,是要找出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打破证据锁链,摧毁证据体系,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其他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就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虽然虚假诉讼罪罪状中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也应认为虚假诉讼罪作为妨害司法罪中的罪名,其所保护的主要法益只能是“司法秩序”,而“他人合法权益”至多是次要法益,正如他人林木的所有权、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分别是盗伐林木罪、保险诈骗罪的次要法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旨在限制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

即便达不到上述效果,至少可以找出控方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让法官存在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能够争取到好的结果。这是刑事律师都具备的思维,这里简称为“破”。
                

                     

是虚假诉讼行为实质违法性的重要判断资料,借此可以将为了车辆、房地产过户,通过法院查询遗产数额等单纯破坏政策性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但并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而仅作为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准确适用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而言,就是如何理解“捏造的事实”“民事诉讼”与“提起”。
  而报案的思维逻辑恰恰相反,报案是在案件事实不明,对手情况不明。对方是谁?骗取财物后有无奢侈消费?有无转移赃款?等等均不得而知。

比如,很多P2P的公司,很多投资理财的公司,被害人接触到的往往只是最基层的业务人员,而真正架构整个犯罪框架、指挥整个犯罪体系、起意、组织的人,往往隐藏在背后。很多往往只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找的犄角旮旯山区的穷困潦倒的流浪汉的,无任何财产、信用。而自己在公司员工面前往往不用真实姓名。
何谓“捏造的事实”?2018 年 9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1 条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理论上的有关争议主要集中于三点:(1)隐瞒真相(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2)捏造部分事实(所谓篡改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3)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起诉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所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真正的boss嫌疑人身份不明、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要去说服公安、检察院立案是非常难的。

毕竟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业务远远大于报案业务,思维习惯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律师在撰写报案书时,就需要我们律师转换思维方式,打破原有的代理刑事案件的既有思维。
否定隐瞒真相属于捏造事实的理由是,单纯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虚假证据支撑,其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支持,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隐瞒真相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属于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不能因此获罪。应该说,上述观点存在疑问:一则,认为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证据支撑的,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过于绝

辩护工作用一个字“破”来总结,那么报案工作就要用一个字叫“立”来归纳。

其实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构建一个证据体系,将待证事实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把一个故事讲的圆满,听众、受众才能听的进去,才能信。只有信之后,也就是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之后,才会立案,进而进行侦查。
对,如后所述,司法实践中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而持未收回的借条起诉而被法院支持的不乏其例;二则,隐瞒真相固然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但不能认为是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因为民法上还有诚实信用原则;三则,“捏造”一词本身既包括积极虚构事实,也具有隐瞒真相的含义,客观上既不必要亦无可能明确区分二者;四则,隐匿证据而“隐瞒真相”

这里的报案书与原告的起诉状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原告起诉所用的证据等都是确定的,可以直接证明诉请事实的,而报案书则只能证明有很大概率的犯罪可能性。

实际中,不能将辩护的逻辑与报案的逻辑混淆,如果一味用辩护的逻辑,可能没有办法去说服自己,更不可能说服侦查机关了。

与伪造证据而“捏造事实”并无本质区别,例如,隐瞒真实的借款金额(如实欠一万,起诉十万),等同于虚构了借款金额九万的事实,而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等同于虚构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当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能期待原告在起诉时不隐瞒任何事实,只要所隐瞒的事实不是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足以影响案件裁决的重要事实,就不宜作为犯罪

2.报案书的证明程度——较大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我国司法实践也肯定隐瞒真相的情形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例如,(1)王某某偿还被告人高某某五万元欠款时,被告人高某某将用原始欠条临摹的虚假欠条归还给王某某。后被告人高某某以原五万元欠条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某还款。法院认定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2)陈某向朱某借款 300 万元并出具相应借条,之后陈某如数归还但未取回

只要报案人提交的相关材料,符合“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立案条件,公安或者检察院就应当立案。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不需要是证据确凿的事实,更不需要对事实的细节和经过有完整的掌握。

 借条。后来,朱某利用陈某未取回的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还款 300 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朱某胜诉,二审撤销原判。法院认为被告人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3)被告人梁某隐瞒已从欠款人处拉走 58440 公斤小麦折抵欠款 139087 元的事实,仍以原 1141482 元的欠条起诉对方偿还全部款项。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被告人梁某隐瞒债务已部分清偿的事实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                                           
                     

有学者认为,本罪中“捏造的事实”是指凭空捏造的事实,即无中生有、纯属虚构的事实,也就是说,“民事诉讼争议事实客观存在,行为人为了获得有利于自身的判决,在一些证据材料上弄虚作假或夸大其词,欺骗主审法官的行为依然属于民事程序法规制的范畴,而不成立虚假诉讼罪”。该观点可能存在疑问。部分虚假同样侵害了司法过程的纯洁性和妨害了司法秩序,而且就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而言,部分虚假甚至比完全捏造有过之而无不及。例如,甲实欠乙一万元,乙
  有时候,被害人自己去公安报案,向公安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公安回复说不能受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被害人也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律师在代理刑事报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回应公安人员:刑事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较大犯罪可能性的待证事实。理由很简单,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侦查的程序起点,如果要求立案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侦查就没必要了。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需要侦查取证,也所以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7 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280 条、第 307 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称,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时有个答记者问,据负责人介绍,《解释》明确规制对象,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

在正式立案之前,侦查机关虽然可以进行初查,但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包括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对于一些可能涉案的关键证据,也不得强制调取。因此如果不立案,非但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损失无法挽回,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有的甚至继续进行刑事犯罪,进一步挑战法律的权威,继续侵害公众利益。


3.报案书的撰写基础——经验推理
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当初的确是这么想的,但也必须清楚,这只是“司法解释原意”,而绝非“立法原意”。况且其他有关“捏造”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篡改事实属于“捏造”。例如,2013 年 9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因为立案前,被害人掌握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所以报案书的撰写,应该基于一个原则基础之上,那就是经验推理。

报案书大量篇幅都是需要建立在经验推理基础之上。经验推理也不是空口无凭乱说一气,必须建立在经验、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加上部分推理得出一个结论。
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捏造事实以及改变债务性质提起诉讼的情形也是作为虚假诉讼罪处理的。例如,(1)被告人刘某某实际从杨某处借款 50万元,后双方恶意串通,制作 5 张假借据,虚构刘某某欠杨某某 360 万元债务及利息 165.4 万元。杨某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后案发。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2)周某向被告人包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 元,并在

有个当事人,被诈骗了,报案书用语都是确定性的,说嫌疑人诈骗财物之后,奢侈消费等。他说网上查了诈骗罪,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表现形式就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所以我就写了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等。

当事人不懂法律,这么写可以理解,但我们作为律师,绝对不能够这么写。万一没有的事,刑法里面有一个罪名:诬告陷害罪。如果律师代理报案工作不够专业的话,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被告人包某某事先打印好的、未写明具体借款金额的借条上签字。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填写成 10 万元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案发。法院认定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3)被告人为了获得优先受偿权,恶意串通,将工程款、货款等普通债务,虚构成公司职工的劳务报酬债务后申请劳动仲裁,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案发。法院认定,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进行劳动仲裁,后以申请执行方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
                     
如前所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表明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系捏造的,而并未表明这里的虚假事实必须是自己亲自捏造的。再则,无论是自己亲自捏造后借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司法秩序的妨害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会有本质不同。因此,不应将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

那么什么是经验推理呢?直白来讲,就是通过种客观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出某个事实。

比如,某甲去定制了一把刀,这把刀出现在了犯罪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该把刀砍伤动脉后死亡,被害人死亡前半小时,与某甲发生过争执。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推理出某甲可能是嫌疑人。这种推理是顺理成章的推理,是水到渠成的推理。
应该说,适用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程序的任何阶段、任何性质的诉讼,均可谓虚假诉讼罪中的“民事诉讼”,如提起一审普通程序(起诉)、二审程序(上诉)、简易程序、反诉、抗诉、申请执行、执行异议之诉、督促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民事诉讼法》第 177 条前段规定的特别程序等等。需要指出的是,虽然提起虚假的仲裁(包括劳动仲裁)和对债权

所以,报案书的用语也不能是确定性的,而应该多为“可以推断出......”“可以合理推定出......”“有很大的可能性”“有充足地动机做......


4.报案书的组成——七大部分  

文书的公证,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但如果行为人利用虚假的事实提起仲裁、公证,导致仲裁、公证机构作出了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后,凭此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由于最终适用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程序,因而仍然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当然,如果错误的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的作出,不是因为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所致,即不包括仲裁、公证过程中单纯隐瞒真相的情形,则即便行为人明
                     
知仲裁裁决书、公证文书存在错误,由于不是行为人主动的行为所引起,以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不宜以虚假诉讼罪论处。此外,利用《民事诉讼法》针对第三人规定的救济措施,如以捏造的事实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程序的,同样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上述立场也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肯定。例如,(1)被告人王某某为获得优先受偿权,将普通的债务纠纷编造成劳动报酬纠纷后申请劳动仲裁,然后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调解书,法院立案执行。后案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劳动报酬

1)申请请求

申请请求类似于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一定要明确具体。具体有:立案、对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立即查封冻结账户等。
纠纷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申请进行劳动争议仲裁,再向法院申请执行,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2)被告人胡某某因与他人的民间借贷纠纷被二审法院判决败诉,为阻止自己名下的健身房、房产、汽车被法院执行局强制拍卖,伙同陶某某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然后以陶某某的名义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2)嫌疑人信息

嫌疑人信息越详细、越具体越好。一般有姓名、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职务、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微信号码等。如果嫌疑人较多,可以采用列表的形式列举。可将嫌疑人涉嫌的罪名放在表格后面,让侦查人员一目了然。
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再次以案外人身份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致使财产拍卖程序迟延。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陶某某二人共同故意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二人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3)被告人高某作为鹏豪集团法定代表人,出具虚假的借款借据,虚构鹏豪集团向王某某等人借款的事实,借此向

3)被害人信息

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等,越详细越好。
公证处申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后王某某等人又以债务人不履行协议为由在公证处申请了执行证书,然后使用上述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文书及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予以立案执行。后案发。法院认定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4)张某(另案处理)因合伙纠纷被起诉后,伙同被告人某某庆虚构已清偿部分合伙债务

4)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经过

基本事实一定叫讲清楚时间、地点、人物、事件、结果。都可以用图表、时间轴等形式表达。
应该说,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不同于以捏造的事实“进行”民事诉讼,前者强调以虚假的事实“启动”民事诉讼程序,后者表明在诉讼过程中存在伪造证据、虚假陈述、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节,后者包括了前者,而不是前者包括后者。“或许有人认为,行为人以虚假的证据材料提起上诉,与行为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交虚假的证据材料,对司法秩

我所有的案件辩护词,代理意见都要用到思维导图。比如辩护词,我会用思维导图做两个时间轴:一个是程序时间轴:什么时候到案、刑拘、逮捕、审查起诉、起诉、开庭等。另外一个是事件时间轴(案件的事实,按照时间顺序列明)。

这两个时间轴让法官一目了然,非常清晰明了地了解到案件的全貌。有一次开完庭,主审法官走下来特意问了我,这个是用什么软件,怎么做出来的。说明这种做法法官是认可的。还有,在阐明复杂逻辑关系、比较等问题时,我也喜欢用图表的形式,也是清楚明了,一目了然。
序的妨害完全相同,不应区别处理。可是,前者可谓‘提起’了虚假的民事诉讼,后者并没有‘提起’虚假的民事诉讼”。问题在于,同样是虚假诉讼,如何区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起诉后以伪造的证据材料进行虚假诉讼?如果不能正确区分二者,行为人完全可能特意在起诉前不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而留待案件受理后再予提供。

有一天,我看新闻联播的时候,屏幕上全是文字,虽然播音员还在读,但从心理上感觉看着就很吃力。画面跳转到视频的新闻后,感觉整个人都轻松多了。所以,文字-语音-视频是一个递进的过程,律师往往用的最多的是第一种,但语音和视频其实更容易被人接受。

5)涉嫌犯罪的事实和法理分析
事实上,区分二者并不容易。例如所谓北京首例虚假诉讼案:被告人曹某起诉其子曹磊,要求法院将其已去世的妻子齐凤霞名下的一套房产全部判归其所有。为此,被告人提交了伪造的关于“齐淑明(其岳母)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材料,并且在开庭当日,被告人对自称系“曹磊”本人的某年轻男子未提出异议,并认可其答辩内容。法院认为,被告

律师的工作随时随地、方方面面都被两条线穿着,那就是证据和法律。律师作出的任何分析、得出的任何结论、出具的任何意见都需要证据支撑,需要法律依据。证据需要达到证明标准,法律需要精确到具体的条款项。

该部分首先应该将法律依据放在最前面。嫌疑人触犯了什么罪名,该罪名的具体规定。然后根据犯罪构成要件,分别从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进行进行逐个对照分析。涉嫌多个犯罪的,每个犯罪均需要根据上述顺序进行撰写。
人曹某伪造证据材料,在明知原审被告并非曹磊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案件再审,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承办法官撰文指出,在本案中,被告人曹某所捏造的事实主要是两部分:一是被告人曹某岳母的死亡时间被更改至其妻子死亡之前;二是出庭应诉并同意达成调解的被告并非曹某的儿子曹磊本人。

6)律师建议

提出侦查机关需要侦查的证据,以及证据的可能所在地。证人的信息及证人的联系方式。尽可能提供账户及财产信息等。
问题是,本案是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属于诉讼过程中单纯提供伪造证据材料的情形?原审被告人的身份的查明是法院的义务,还是原告人的责任?或者说,如果行为人所伪造的证据材料不是在起诉前提供,而是案件受理后提供,是否影响案件的性质?本来刑法仅处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而不处罚当事人本人毁灭、伪造证

其实公检法,再扩大延伸至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是有惰性的。我们把需要侦查的清单列明,查清哪些事实,需要怎样调查,去哪里查,如果这些都比较具体明确的话,公安拿到报案书时,心情是不一样的。他们的工作相对需要动脑筋的就比较少了,这样也大大提高了立案的可能性。

7)证据清单
据的行为,倘若将起诉时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均作为犯罪处理,就意味着变相处罚了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而形成了不当的间接处罚。本案中,如果行为人起诉时只是对事实进行模糊描述(如起诉时根本不提其有岳母的事实),并不提供具体证明材料,待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供伪造的证明材料,又如何?想必很难认定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

将报案人所持有的证据尽可能全面、客观地提供给侦查机关。对于立案工作会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二、报案阶段律师风险及防范措施

 提起民事诉讼。遗产之类的纠纷本就复杂,本需法院审理查明的,不能指望原告对案件事实及其法律适用问题事先有准确的把握。而且本着“有案必立,有理必诉”的立案原则,行为人即便不对案件事实进行具体描述,也完全可能引起法院受理案件,也就是说,行为人完全可以等到法院受理案件后,再对案件事实具体化(如被告人岳母的死亡时间)并提供相


                     

1.来自当事人的风险
关的证据材料。此外,原告并没有义务审查被告人的身份,被告人身份认证错误的责任,不能归咎于原告。可见,北京所谓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到底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属于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伪造的证据,不无疑问。有学者认为,原告起诉后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的行为,也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也能成立虚假诉讼

刑事报案说直白点,就是报案人用尽一切方法把嫌疑人“弄进去”。“弄进去”之后,通过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通过限制其人身自由来换取报案人金钱上的利益,或者以解报案人的心头只恨。

这个时候,报案人自身或者亲属或在遭受巨大的财物损失,或者人身等遭受伤害,报案人在找到律师之前已经通过很多途径和方法均起不到任何效果,眼看着嫌疑人还逍遥法外,自由自在。
罪。理由是,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意味着放弃原来的诉讼请求,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倘若认为变更诉讼请求不属于“提起”民事诉讼,则行为人完全可能以真实的事实起诉,待案件受理后再以虚假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却不能以虚假诉讼罪论处,从而形成明显的处罚漏洞。虽然从理论上讲,以捏造的事实变更诉讼请求可谓提起新的诉讼,而有成立虚假诉讼罪

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心理是急躁的,甚至是扭曲的,换句话说,就是什么事情都做的出来。有的当事人会过来跟律师说,陈律师,我要不惜一切代价把他弄进去。这个时候我们律师就要警惕了,当事人如果不择手段的话,就有可能会去伪造证据,就会把律师当作枪子。

所以面对报案的当事人,我们一定要做好接案笔录,要求他确保所陈述的是事实。有的时候,甚至要全程录音。并让当事人在他提供的证据上签字按手印,确保证据来源,并让他对真实性负责。做这么繁杂的接案笔录,就是为了防范律师成为当事人“诬告陷害罪”的帮凶。

的可能性,但从民诉原理讲,为了保证被告人的抗辩权,一般变更诉讼请求相当于形成一个新的诉讼,法院事实上都会要求原告另行起诉。而以捏造的事实另行起诉,当然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此外还有人提出,针对检察机关同样可以进行虚假诉讼,例如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向检察机关就民事案件的判决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由于妨害了检察机关正常

2.来自嫌疑人的风险

会实施犯罪还会逍遥在外的嫌疑人,一般都具有某些深层次的关系,他们本身也具有人身危险性。 嫌疑人如果知道有人要把自己“弄进去”,他们可能会选择打击、报复。
的司法活动秩序,而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成立虚假诉讼罪。笔者认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应限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只有法院才有权受理和审理民事案件。如果行为人以捏造的事实向检察机关提出抗诉,导致检察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致使法院再审,从理论上讲,行为人有成立间接正犯的可能性,只是将具有审查判断能

这就要求我们律师对于报案工作,只能做幕后写手,不能冲到当事人前面去给当事人挡枪子。所以,律师起草好报案书,不能出现律师的名字,报案也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律师给予指导即可。

此时,还需要跟报案当事人将清楚,不能对外披露律师代理报案的工作。一旦泄露,有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律师要马上解除委托。

综上,应当区分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与在受理案件后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隐瞒真相而“进行”虚假诉讼,即,不应将在诉讼过程中提供伪造的证据材料、隐瞒真相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均作为虚假诉讼罪处理,而变相处罚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3.案件结果承诺带来的风险

刑事辩护禁止给当事人承诺结果。往往律师就直接告诉当事人,不能承诺结果,也不做过多解释,当事人一头雾水。有另外胆大的给他承诺了,他自然就会委托胆大的律师。
《刑法》第 307 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情节严重的,处 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人通过北大法宝,对虚假诉讼罪增设以来截至2018 年 6 月,全国法院 138 份虚假诉讼罪裁判文书进行归纳整理发现,“在量刑方面,所有案件的刑罚处罚均属于虚假诉讼罪的第一档,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也就是说,无

这里跟大家分享下,这方面我是如何跟当事人或其家属解释的:

1)明确告知当事人或家属不承诺办案结果,但会百分之百尽力;
一例认定为虚假诉讼罪的“情节严重”。《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3 条,对“情节严重”作出了规定,想必以后会出现认定虚假诉讼罪“情节严重”的判决。但问题是,第 3 条第 2 项“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之一,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或者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的”以及第 7 项“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的规定仍很抽象;第 1、3、4、5 项的规定固然明确,但

2)告诉他们不能承诺结果的原因。

有的案件从法律角度出发,是无法取保或者缓刑的,如果承诺了结果,那律师势必就要去找关系,来达到对当事人的要求。这个时候,是非常危险的时候。说的直白点,当事人就是行贿一方,公检法的人员就是受贿方,律师是介绍贿赂一方。一旦案发,当事人和公检法的定罪量刑会很高,这样不但没有帮助到羁押的当事人,反倒搭上了委托的家属,还害了公检法的朋友。所以,不能承诺结果。
应该说,认定“情节严重”不能脱离虚假诉讼罪的主要法益——司法秩序,以及次要法益——他人合法权益。而对司法秩序的妨害通常体现在,因为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导致法院立案、庭前准备、采取诉讼保护措施、开庭审理、作出错误的裁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等等。至于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由于多半未能得逞,因而通常只能体现为对他人合法

 但是刑事报案与刑事辩护不同,法律没有禁止承诺结果。但是,从实务的角度看,以不承诺结果为宜。这是因为,刑事案件是否立案,因素很多,不是律师的专业分析意见所能决定,因而,盲目承诺会带来不必要的纠纷。


眨眼睛2个小时已经到了,时间所限,今天先跟大家分享到此。下面有机会再跟大家分享实际案例。谢谢。原创文章,
权益侵害的危险性,而这种危险程度的判断,取决于诉讼标的的大小,案件的进展程度,是否实际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诉讼保全措施,保全财产的数额大小,保全财产对被害人生产经营、生活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司法实践中有判例认为,“本院在第一次开庭审理过程中即发现合同真实性存疑,后及时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其行为没有误导本院作出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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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顾某某系“润丰公司”会计,2016 年9 月 28 日,被告人顾某某捏造润丰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 80 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润丰公司偿还 80 万元债务及 25.2 万元利息,并申请保全润丰公司财产。2016 年 11 月 21 日,法院作出冻结润丰公司银行存款 11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权益的裁定。2016 年 12 月,法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分别向响水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响水城关支行等多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 年 11 月 25 日,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人顾某某诉求的判决书。后润丰公司提起上诉。2016 年12 月 13 日,润丰公司以被诈骗为由向响水县公安局报案。2017 年 2 月 20 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根据顾某某申请,裁定解除对润丰公司名下价值 110 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审期间,润丰公司和顾某某均申请撤诉,南通中院不准许撤诉,同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某某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