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案书的思维逻辑——立
报案的思维逻辑与律师辩护的逻辑刚好相反。律师辩护的逻辑,是要找出控方证据的薄弱环节,打破证据锁链,摧毁证据体系,让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让案件事实存在合理怀疑,即“其他可能性”,律师的辩护就能够取得好的辩护效果。
综上,虽然虚假诉讼罪罪状中存在“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也应认为虚假诉讼罪作为妨害司法罪中的罪名,其所保护的主要法益只能是“司法秩序”,而“他人合法权益”至多是次要法益,正如他人林木的所有权、保险公司的财产权,分别是盗伐林木罪、保险诈骗罪的次要法益。“他人合法权益”的表述,旨在限制虚假诉讼罪的处罚范围,
即便达不到上述效果,至少可以找出控方在程序、证据方面存在诸多问题,让法官存在内心确信,从而在量刑上能够争取到好的结果。这是刑事律师都具备的思维,这里简称为“破”。
是虚假诉讼行为实质违法性的重要判断资料,借此可以将为了车辆、房地产过户,通过法院查询遗产数额等单纯破坏政策性规定,浪费司法资源,妨害司法秩序,但并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而仅作为民事诉讼违法行为进行制裁。准确适用虚假诉讼罪的关键就在于如何理解“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具体而言,就是如何理解“捏造的事实”“民事诉讼”与“提起”。
而报案的思维逻辑恰恰相反,报案是在案件事实不明,对手情况不明。对方是谁?骗取财物后有无奢侈消费?有无转移赃款?等等均不得而知。
比如,很多P2P的公司,很多投资理财的公司,被害人接触到的往往只是最基层的业务人员,而真正架构整个犯罪框架、指挥整个犯罪体系、起意、组织的人,往往隐藏在背后。很多往往只是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找的犄角旮旯山区的穷困潦倒的流浪汉的,无任何财产、信用。而自己在公司员工面前往往不用真实姓名。
何谓“捏造的事实”?2018 年 9 月 2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1 条进行了列举性规定。理论上的有关争议主要集中于三点:(1)隐瞒真相(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2)捏造部分事实(所谓篡改事实)是否属于捏造事实?(3)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起诉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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