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224 次浏览 | 分享到:


司法实践中,对于部分捏造事实以及改变债务性质提起诉讼的情形也是作为虚假诉讼罪处理的。例如,(1)被告人刘某某实际从杨某处借款 50万元,后双方恶意串通,制作 5 张假借据,虚构刘某某欠杨某某 360 万元债务及利息 165.4 万元。杨某以此提起民事诉讼。后案发。法院认定构成虚假诉讼罪。(2)周某向被告人包某某借款人民币26000 元,并在

有个当事人,被诈骗了,报案书用语都是确定性的,说嫌疑人诈骗财物之后,奢侈消费等。他说网上查了诈骗罪,诈骗罪有四个构成要件,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主观方面要求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表现形式就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所以我就写了有奢侈消费,转移财物等。

当事人不懂法律,这么写可以理解,但我们作为律师,绝对不能够这么写。万一没有的事,刑法里面有一个罪名:诬告陷害罪。如果律师代理报案工作不够专业的话,可能把自己搭进去。

被告人包某某事先打印好的、未写明具体借款金额的借条上签字。后被告人包某某将借条中的借款金额填写成 10 万元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案发。法院认定被告人包某某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3)被告人为了获得优先受偿权,恶意串通,将工程款、货款等普通债务,虚构成公司职工的劳务报酬债务后申请劳动仲裁,达成仲裁调解协议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案发。法院认定,被告人以捏造的事实进行劳动仲裁,后以申请执行方式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妨害司法秩
                     
如前所述,“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只是表明提起民事诉讼所依据的事实系捏造的,而并未表明这里的虚假事实必须是自己亲自捏造的。再则,无论是自己亲自捏造后借以提起民事诉讼,还是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对于司法秩序的妨害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不会有本质不同。因此,不应将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排除在虚假诉讼罪之外。

那么什么是经验推理呢?直白来讲,就是通过种客观证据证实的客观事实,通过经验、常识、常理、常情来推断出某个事实。

比如,某甲去定制了一把刀,这把刀出现在了犯罪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是被该把刀砍伤动脉后死亡,被害人死亡前半小时,与某甲发生过争执。那么,我们就可以合理推理出某甲可能是嫌疑人。这种推理是顺理成章的推理,是水到渠成的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