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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顾某某系“润丰公司”会计,2016 年9 月 28 日,被告人顾某某捏造润丰公司向其借款人民币 80 万元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润丰公司偿还 80 万元债务及 25.2 万元利息,并申请保全润丰公司财产。2016 年 11 月 21 日,法院作出冻结润丰公司银行存款 110 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相应财产权益的裁定。2016 年 12 月,法院依据上述民事裁定书,分别向响水县不动产交易登记中心、中国农业银行响水城关支行等多家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 年 11 月 25 日,法院作出支持被告人顾某某诉求的判决书。后润丰公司提起上诉。2016 年12 月 13 日,润丰公司以被诈骗为由向响水县公安局报案。2017 年 2 月 20 日,南通市通州区法院根据顾某某申请,裁定解除对润丰公司名下价值 110 万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二审期间,润丰公司和顾某某均申请撤诉,南通中院不准许撤诉,同日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某某诉讼请求。法院认定被告人顾某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