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218 次浏览 | 分享到:


  有时候,被害人自己去公安报案,向公安提供了相关材料,但公安回复说不能受理,因为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存在犯罪,被害人也不知道怎么去应对。

律师在代理刑事报案过程中,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可以直接回应公安人员:刑事立案所要求的“犯罪事实”是指存在较大犯罪可能性的待证事实。理由很简单,立案是启动刑事侦查的前提条件,是刑事侦查的程序起点,如果要求立案时就已经“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那么侦查就没必要了。正是因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所以才需要侦查取证,也所以才需要进行刑事立案”。
值得一提的是,《虚假诉讼罪解释》第 7 条规定,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 280 条、第 307 条等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据称,最高人民法院在发布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时有个答记者问,据负责人介绍,《解释》明确规制对象,将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罪限定为“无中生有型”捏造事实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

在正式立案之前,侦查机关虽然可以进行初查,但调查手段受到极大的限制。包括不得对初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限制初查对象的人身自由,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初查对象的财产。对于一些可能涉案的关键证据,也不得强制调取。因此如果不立案,非但案件的事实真相无法还原、损失无法挽回,犯罪嫌疑人还可以继续逍遥法外,毁灭证据、伪造证据,有的甚至继续进行刑事犯罪,进一步挑战法律的权威,继续侵害公众利益。


3.报案书的撰写基础——经验推理
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即便这个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当初的确是这么想的,但也必须清楚,这只是“司法解释原意”,而绝非“立法原意”。况且其他有关“捏造”的司法解释也肯定了篡改事实属于“捏造”。例如,2013 年 9 月 6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因为立案前,被害人掌握的信息往往非常有限,所以报案书的撰写,应该基于一个原则基础之上,那就是经验推理。

报案书大量篇幅都是需要建立在经验推理基础之上。经验推理也不是空口无凭乱说一气,必须建立在经验、常识、常情、常理的基础上,加上部分推理得出一个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