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在缺乏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在真正的boss嫌疑人身份不明、去向不明的情况下,要去说服公安、检察院立案是非常难的。
毕竟律师代理刑事辩护业务远远大于报案业务,思维习惯是潜移默化的。所以律师在撰写报案书时,就需要我们律师转换思维方式,打破原有的代理刑事案件的既有思维。
否定隐瞒真相属于捏造事实的理由是,单纯虚假陈述、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虚假证据支撑,其主张显然无法得到支持,所以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隐瞒真相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属于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不能因此获罪。应该说,上述观点存在疑问:一则,认为隐瞒真相而未提供证据支撑的,其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因而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观点过于绝
辩护工作用一个字“破”来总结,那么报案工作就要用一个字叫“立”来归纳。
其实有点像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起诉状,构建一个证据体系,将待证事实呈现出来,也就是说把一个故事讲的圆满,听众、受众才能听的进去,才能信。只有信之后,也就是承办人员内心确信之后,才会立案,进而进行侦查。
对,如后所述,司法实践中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而持未收回的借条起诉而被法院支持的不乏其例;二则,隐瞒真相固然是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然,但不能认为是正常的诉讼防御方式,因为民法上还有诚实信用原则;三则,“捏造”一词本身既包括积极虚构事实,也具有隐瞒真相的含义,客观上既不必要亦无可能明确区分二者;四则,隐匿证据而“隐瞒真相”
这里的报案书与原告的起诉状还有一点不同,就是原告起诉所用的证据等都是确定的,可以直接证明诉请事实的,而报案书则只能证明有很大概率的犯罪可能性。
实际中,不能将辩护的逻辑与报案的逻辑混淆,如果一味用辩护的逻辑,可能没有办法去说服自己,更不可能说服侦查机关了。
与伪造证据而“捏造事实”并无本质区别,例如,隐瞒真实的借款金额(如实欠一万,起诉十万),等同于虚构了借款金额九万的事实,而隐瞒债务已清偿的事实,等同于虚构债务未清偿的事实。当然,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不能期待原告在起诉时不隐瞒任何事实,只要所隐瞒的事实不是关系到双方权利义务、足以影响案件裁决的重要事实,就不宜作为犯罪
2.报案书的证明程度——较大可能性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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