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报案的技巧与风险防范「律师办案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2-24 | 1718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次跟大家分享的主要是第二种情况,即接受被害人咨询及代理被害人报案的情况。

首先,需明确一个概念。我国刑诉法及公安、检察院规则里面对于控告、报案的定义并没有进行明确区分。控告的主体是被害人,控告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证据充分,嫌疑人明确。
婚姻法规定,夫妻离婚时应对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理,如果行为人隐瞒夫妻共同欠债的事实,仅分割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未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妥善处理的,可谓以“隐瞒真相”的方式捏造事实,而且这种情形与为优先受偿或者参与夫妻财产分配而虚构债务、提起诉讼,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没有本质区别。

本次分享的内容是包括控告和举报两种情况,统称为报案。

报案
至于“民间借贷‘影子合同’案件”,虽然被告人在借款时确知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之类的“影子合同”的存在,但明显是乘人之危进行签订,据此起诉时显然隐瞒了借条所载金额并非实际借款金额的事实,因而仍然属于(部分)虚构债权债务的虚假诉讼,而构成虚假诉讼罪。司法实践中,对于这种凭借远超实际借款金额的借条起诉的案件,也作为虚假诉讼罪

报案的主体是被害人或第三人,报案能指出犯罪事实,但是证据材料相对薄弱,嫌疑人或者不明确。

举报
处理。例如,2016 年 8 月 30日,占某因孩子读书资金不足,向被告人张某借款人民币 1.5 万元,约定月息 3000 元,扣除当月利息后,实际得款 1.2 万元,向张某出具 3 万元的借条。在随后的数月中,占某陆续归还本金 5000 元并支付利息。至 2017 年 5 月,占某无力支付本息,双方再次约定,占某原借款尚欠原本金 1 万元,利息累计 1.4 万元,占某合

举报的主体是第三人,举报能指出犯罪嫌疑人和犯罪事实,但不提供具体的证据材料。

 

一、报案书的撰写技巧

计应还款 2.4 万元,分 6 个月还清。占某重新向张某出具 4.8 万元的借条,但张某并未将原 3 万元的借条退还给占某。后因占某无力按约定还款,被告人张某于 2017 年 7 月 20 日,以上述两张借条为凭据起诉占某,要求判令占某还款 7.8 万元及利息。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提起的民事诉讼存在虚假诉讼嫌疑,遂裁定驳回被告人张某的起诉。被告人张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