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9412 次浏览 | 分享到:

201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我在永兴路、育婴堂路附件的修车摊给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突然有几名男子把握按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卷2P19)

问:据我们调查警察在抓你的时候已经表明身份了。
答:是我咬完他以后才知道他是警察(卷2P19)
新能源汽车公司,需募集资金开发新能源汽车领域的生产和租赁及周边业务,一个多月的时间已经“募集”了120余万元,我的当事人在起诉意见书中被认定为经理,对全部犯罪金额负责,罪名定为集资诈骗,没有主动投案,没有坦白,后在检察院经过多番努力,提起公诉时对我的当事人从犯身份予以认可,认定其并非经理,而是业务员,其对其涉及的金额
2017.2.17 9:23-9:51 第6次讯问笔录:

201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我在永兴路、育婴堂路附件的修车摊给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突然有几名男子把握按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卷2P24)
庭审中,公诉人始终坚持集资诈骗的认定,理由是,没有任何实际的主营业务,从头至尾都是虚构的宣传资料和宣传视频,虽然有正规的营业执照等一套手续,但是没有实际生产经营,且目标群体紧盯着老年人,目前征集的被害人35人大多年龄超过60周岁,并且在过程中全部使用假名……
问:据我们调查警察在抓你的时候已经表明身份了。

答:是我咬完他以后才知道他是警察(卷2P24)
我的当事人确实使用了假名,也确实没有见过公司有任何生产经营行为,进入公司两个月左右,所有的动作都是在不断拉人借款,高额返息等,作为辩护人,以罪轻辩护为目的,在法院阶段书面和口头就可能争取的空间,尽最大努力陈述了法律意见,目前案件等待最终判决。
(5)***派出所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无法提供执法记录资料。

根据《公安机关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工作规定》第四条规定:“对于以下现场执法活动,公安机关应当进行现场执法视音频记录:(一)接受群众报警或者110指令后处警;(二)当场盘问、检查;(三)对日常工作中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进行现场处置、当场处罚;(四)办理行政、刑事案件进行现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辨认、扣留;(五)消防管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等领域的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和强制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等行政强制执行;(六)处置重大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