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9394 次浏览 | 分享到:

王某某被控妨害公务罪,没有任何客观证据,仅有两名警察口供,如果对其定罪量刑的话,试想下是多么可怕的事情。民众的安全感何在???
这是对于涉案账户合法来源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担的规定,也就是说,公诉机关只需要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账户是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如果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则相关款项则可能被认定为“违法所得”。
恳请合议庭综合考虑对王某某妨害公务作出无罪判决。

王某某辩护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陈晓薇 律师  
2017年4月24日



本案所涉法律法规





尽管如此,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违法所得”并不当然属于“诈骗数额”,上述规定只允许推定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款项为违法所得,其引起的法律后果是相关款项会被法院予以追缴。但是,法条并没有规定可以将无法说明合法来源的涉案款项认定为诈骗金额,对于这些款项是否可以认定为诈骗数额,应当严格依据证据规则主张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禁止转载最高法戴长林法官在其著作《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研究及相关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中将网络诈骗区分为平行式诈骗和分工式诈骗两种形式,指出平行式诈骗,是指多个行为人受同一人指使或共同预谋,针对不同的对象分别实施网上行骗等诈骗行为。各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基本类似,相互之间没有配合、交叉,各自为政。在平行式诈骗下,如果行为人听从策划者、组织者的指使实施诈骗行为,仅按照自己行为所获得的赃款数额与组织者按照约定比例分配,则一般只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各行为人虽各行其是,但事后获利共享,共同分配,则证明事前对于分赃方式进行过约定,往往存在共谋,应当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如前所述,在外汇、期货类诈骗犯罪中,除策划、组织者外,还有客服人员、业务人员、指导老师、操盘手等具体的实行行为人。在笔者参与办理的广东某类期货诈骗犯罪案件中,涉案犯罪集团内部明确规定“互不交叉”原则,即业务人员只负责跟踪自己所发展的客户情况,从自己发展的客户所投资的款项提取一定比例的提成作为奖励,对于其他同事所发展的客户不能过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