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9396 次浏览 | 分享到:
写在前面的话 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其他’范围,上海知名刑事大律师,上海请一个律师大约要多少钱,必须受《刑法》第224条前四项‘行为同质性’所要求的‘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以及骗取的属于‘财物’的基本解释限制。”根据这一观点,“骗逃运费案”的行为不成立合同诈骗罪。笔者难以赞成这一观点。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任何条款中的兜底规定,都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其中的同类,当然不是仅指法益侵害结果的同类,还必须是构成要件的同类,而不只是“行为同质性”。而所谓构成要件的同类
“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刑事案件的代理也是如此!尤其是辩护词的撰写,最考验一个刑事辩护律师的功底。好的辩护词能够达到有效辩护的终极目的。
就是要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在“骗逃运费案”中,行为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将本是国内出口的货物伪造成过境货物进行虚假申报(欺骗行为),铁路货运中心的相关人员信以为真,并因此让行为人少缴铁路运费4000余万元,行为人获得了相应的利益,被害人遭受了相应的损失
辩护词的撰写要以证据为基础,以证据认定的事实为支撑,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不谈证据,不谈法律规定,带有强烈个人主观感情色彩的、散文式的辩护词不可取。
这一行为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造。特别要说明的是,《刑法》第224条所规定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中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财产性利益包括债权的增加与债务的减少。 “骗逃铁路运费4000余万元”当然属于“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这样的辩护词,作为外行的家属看后觉得说的都是他们想说的话,但因为缺乏案件审判所需要的证据、事实、法律三要素,所以根本不会得到法官重视,对案件起不到任何帮助作用,与目前倡导的有效辩护的理念也是相去甚远。
其次,以《刑法》第224条的前四项规定为依据,将“根本没有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与合理基础”作为行为同质性,并不一定妥当。根据这一观点,凡是具有履行合同的合理基础的行为,都不可能成立合同诈骗罪。按照这一逻辑,只要是有钱人就不可能成立诈骗罪。这是难以被人接受的。笔者也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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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晓薇律师2017年办理的一起涉嫌盗窃罪、妨碍公务罪的法律援助案件,辩护词相当之精彩,充分运用涵摄思维,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对案件事实进行了客观分析,对于证据提出了专业性的意见,最终也取得了非常好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