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9410 次浏览 | 分享到:

(3)张、许二人供述不符合常识、常理。
厦门市公安局2019年8月22日通过其官微发布《警情通报》称,2019年7月1日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已对“叮咚钱包”理财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依法立案侦查。至此,今年以来大量在平台投入真金白银却无法赎回的投资者等来了官方的定调,“官宣”了“叮咚钱包”暴雷后,综合全国其他p2p暴雷的结局,投资者们也基本预知了接下来的后果,算是结束了惶惶,但仍有相当一部分投资者无法摆脱一种困惑:
张某说:“因为我在抓捕他的时候看到他右手插在右侧衣服口袋里,我上前按住他手想控制住他插在口袋里的手,但就这个时候被他咬伤的”(卷2P37)。从这点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说谎。所以此前其陈述的先表明身份也值得怀疑。同样许某某:“当张某抓住他插在口袋里的右手想控制住他手时,被他咬破了”。分明是在配合张某,完全忽视了其脱离常识的问题。

(4)王某某的口供至始至终都表明,公安并未事先告知其警察身份,并且一再表示,如果知道是警察,肯定不会反抗,更不会咬。
从刑法概念上表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不具有吸收公众存款主体资格的行为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社会上以存款的形式公开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集资诈骗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7.1.19 8:53—10:17第4次讯问笔录:

问:你讲抓获的经过讲清楚。
两个罪名之间最关键的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于非法占有的认定,往往以融资项目的真实性,资金的去向,归还能力等相关事实和证据进行综合判断。若是行为人将吸收的资金大量用于个人挥霍,或者吸收的资金大量未用作实际的生产经营,或者名义上投入了生产但是以其他各种方式变相抽逃转移资金,以新借款返还旧债务的模
答:2017年1月16日下午约2点左右,我在永兴路、育婴堂路附件的修车摊给扣押的电动自行车充电,突然有几名男子把握按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卷2P15)

2017.2.9 8:48-9:30 第5次询问笔录:
恰好上周,浙江金华婺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集资诈骗案件,互联网全程直播,这个案件我作为其中一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参与庭审活动。虽然涉案人员二十余人,但是仅有两人到案,目前大量的人员处于在逃状态,而且两个被告人因为归案时间相差较大,并没有同时审理,而是一前一后。涉案的公司在金华仅开张两个月左右,对外宣传是青岛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