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深律师版」高质量的辩护词应该如何写!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7-23 | 9415 次浏览 | 分享到:


最后,从内容来看,《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可以看出:“右手背侧.....右手中指肿胀”鉴定结论为轻微伤。我们对于中指肿胀持有异议。
因此,辩护律师在对诈骗数额进行质证时要不畏繁琐,全面审查与认定诈骗数额有关的所有证据,通过运用证据相互印证原则审查公诉机关指控的诈骗数额能否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出现由于被害人夸大被骗数额或办案机关重复计算等原因所导致的指控诈骗数额远高于实际诈骗数额的情
从常理来看,咬伤右手背侧,受影响较大的应该是小拇指和无名指,这两个指头没有肿胀,反倒是中指出现肿胀。结合王某某的第4次、第5次、第6次讯问笔录来看,王某某均提到“我气都透不过来,就咬了其中1个人,他们就打我了,打过我以后,他们说是警察,我就不反抗了”。所以,我们有理由怀疑,张某中指肿胀系其“打”王某某导致,而不是王某某“咬”他所致。“中指肿胀”不应作为本次鉴定的范围。所以,对于鉴定结果的认定应该排除中指肿胀,仅对咬伤进行鉴定。排除之后,是否构成轻微伤存疑。
由于目前在立法层面对于外汇、期货类诈骗犯罪案件诈骗数额的认定方法没有完善的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司法实践中也缺乏指导性案例可以参考,各地法院对于此类案件涉案款项哪些可以认定为诈骗金额存在不同的观点。
对于咬伤被害人,王某某及其家属均表示歉意,并愿意支付被害人相应的医疗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王某某的母亲也亲笔书写了原因赔偿说明。恳请合议庭对该情节予以考虑。

综上,鉴定意见形式不合法,鉴定内容部分与本案无关,鉴定人未出庭接受质证,该份鉴定意见不应采信。
举例来说,平台和客户双方事先约定的交易手续费是否属于诈骗数额,有的法院认为“手续费系各被告人为维持交易的假象所设立的名目,让客户在被蒙蔽的情况下“自愿”交付财物,属于诈骗数额”,有的法院则认为“按一定比例收取手续费事先已经告诉客户,不属于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刑事案件定罪的证据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无法排除公安抓捕王某某的程序违法。

综上,辩护人请求合议庭认定王某某不构成“持凶器”情节,成立自首情节,情节较轻,可免除处罚。
此外,对于已经顺利出金、入金后未作投资使用、平台与被害人协商后退还的资金、扣押银行卡内被告人的合法收入等款项,如果由于办案机关错误的计算方式而被认定为诈骗数额,辩护律师应当主张将这些款项予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