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何必须聘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7 | 10371 次浏览 | 分享到:

(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但是还要注意:如果单位设立就是为了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行为人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我们团队近期代理的一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就是将个人行为变更为单位犯罪行为,加之排除了重复计算的金额之后,获得了当地检察院不起诉的良好辩护效果。
(一)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百分之三十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
2、非法集资的总金额
(二)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百分之五十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
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总结如下:
(三)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

(四)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存在两个金额:一个是吸收的总金额,另一个是未兑付的金额。吸收的总金额往往是定罪量刑的依据,而未兑付的金额往往只是量刑的参考。
(五)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入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证券总申报量
实践中,很多咨询的当事人并没有搞清楚这两个金额,认为未兑付的金额才是犯罪金额,而仅仅因为自己未兑付的金额比较少而对犯罪行为不予重视。
(六)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
第一个量刑不均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在全国各地区的法院量刑并不均衡,甚至差距比较大。甚至同在上海市不同的区,同样的金额、同样的情节,在宝山区判处4年有期徒刑,而在浦东新区只判处2年2个月有期徒刑。
(七)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违背有关从业禁止的规定,买卖或者持有相关证券,通过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
第二个量刑不均衡:不同案件,相同的金额,量刑完全不同。比如,有的案件整体才2个亿,而有的案件中光一个业务员就有2个亿。前者有可能判处8年有期徒刑,后者则有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