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何必须聘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7 | 10386 次浏览 | 分享到: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增设的罪名,规定在《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实践中,虽然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时有发生
那么影响量刑的金额到底是什么?
但是不少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行为人在接受行政处罚后,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截止到2019年1月11日,笔者在北大法宝上以“操纵证券、
其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的量刑不能只看金额,而应该看自己在整体案件中的排名。如,老板最高也就判处10年有期徒刑,紧接着副总-区域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分公司总监-副总监-团队长-业务员,每一个级别都要拉开量刑档次,所以,最终的量刑刑期其实跟排名有关,而并非金额的绝对值。
期货市场罪”为关键词,共检索到21份案例与裁判文书。其中,无罪判例为0份。此外,笔者在最高人民检察院信息公开网中未检索到操纵证券
3、是否属于从犯
期货市场案相关的不起诉决定书。由此可见,本罪在司法实践中暂时没有无罪判例。而在21份判例中,虽然存在罪轻判例,但绝大多数是基于行为人
从犯,指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分子。起辅助作用,指为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如提出建议、提供工具、排除障碍等。起次要作用,指在主犯的指挥下进行某种具体犯罪活动,或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实施某种情节轻微的犯罪行为。
投案自首、主动退出违法所得等理由。笔者查阅了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相关的全部判决,选取了一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做的典型判例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主犯一般指:起意人员、领导人员、组织人员以及具体实施人员。如全国性的非法集资案件中,“E租宝”集团公司的人员被认定为主犯。各地分公司的负责人的认定并不统一,有的地区被认定为主犯,有的地区则被认定为为从犯。再如,意隆财富的案件中,意隆所属18个部门总经理也被认定为主犯。
典型案例:陶某、刘某甲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鄂武汉中刑初字第00123号),案情简介:经审理查明
所以,分公司负责人的主从犯认定是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辩点,是需要律师积极争取的方向。团队经理、业务员一般情况下都会被认定为从犯。
,2011年4月,被告人刘某甲进入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咨询部担任投资顾问,2012年3月,被告人陶某进入该公司任刘某甲的助理。
我们有过研究,同样的金额,主犯的话,可能被判处9年有期徒刑,从犯的话,则可能减轻处罚在3年及以下量刑。
2012年1月起,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冠名湖北卫视“天生我财”系列财经节目,刘某甲担任每日17时播出的该节目板块的嘉宾分析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