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吸案件行为人适用认罪认罚程序为何必须聘请专业律师来进行刑事辩护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0-07 | 10373 次浏览 | 分享到:

3.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相关期货交易。需要注意的是,《操纵认定指引》《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均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
4.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即行为人必须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解释》将其修改为一般主体,
5.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主要考虑是: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
6.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他们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原有规定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满足当前
陈晓薇律师提醒: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
聘请专业律师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将上述这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全部固定之后,再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才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否则,按照公检法的流程,全程稀里糊涂的认罪认罚,将会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将不可逆转!
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项,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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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员”。《解释》将其修改为一般主体,主要考
虑是: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大量出现的是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与发布,误导投资者,进行市场操纵,参与的主体身份越来越广泛,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
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
交易或者不交易,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
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