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是否有自首、立功情节 相关期货交易。需要注意的是,《操纵认定指引》《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均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 4.是否排除了上述挂单、转单、自己及亲友投资的金额 即行为人必须是“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专业中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解释》将其修改为一般主体,
5.是否有退出违法所得情节 主要考虑是:随着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很多网络大V、影视明星、公众人物借助各类媒体参与评价、推荐股票 6.是否取得了投资人的谅解情节 他们甚至具有明显优于特殊主体的信息发布优势和影响力优势,原有规定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也不能满足当前 陈晓薇律师提醒: 第三项是“重大事件操纵”,即“编故事、画大饼”型操纵行为。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策划、实施虚假重组、虚假投资 聘请专业律师通过阅卷以及与当事人沟通,将上述这些影响量刑的情节全部固定之后,再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才是对自己的人生负责。否则,按照公检法的流程,全程稀里糊涂的认罪认罚,将会给自己带来的负面影响或将不可逆转! 虚假股权转让、虚假收购等重大事项,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第四项是“利用信息优势操纵”。 原创文章,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或者控制信息披露的内容、时点、节奏,影响特定证券的交易价格、交易量,从中谋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立案追诉标准(二)》中将该类型操纵限定为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员”。《解释》将其修改为一般主体,主要考
虑是:从近年来查办的案件来看,大量出现的是其他人员与上述人员内外勾结,共同通过控制发行人、上市公司信息的生成与发布,误导投资者,进行市场操纵,参与的主体身份越来越广泛,限定为特殊主体不具有合理性。第五项是“虚假申报操纵”(“恍骗交易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通过不以成交为目的的频繁申报、撤单或者大额申报、撤单,误导其他投资者
交易或者不交易,影响特定证券、期货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并进行反向交易或者谋取相关利益。第六项是“跨期、现货市场操纵”。其行为特征是:行为人超过自己实际需要大量囤积现货,影响特定期货品种市场行情,并进行相关期货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