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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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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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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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单位犯罪,因依法成立了管理区,且合同等均是以管理区名义实施的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3.一审采信的证据存在瑕疵,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同时提出量刑过重的意见。 会见后,我们了解到,侦查机关还没有详细提审Z,我们对本案进行了详细了解,形成了10余页的会见笔录。并告知了我们的辩护思路和辩护策略。 1.不属于职务侵占。管理区依法设立,向公众推介项目,表面上看是利用管理等职务之便侵吞公司财产,属职务侵占。但由于被告人向公众集资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在推介项目的同时,隐瞒了他们私分大量投资款,且明知仅凭投进项目建设部分投资款,是不可能兑现向投资者作出回报的承诺,还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继续欺骗投资者,非法占有故意及欺骗行为明显,并非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单位财物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职务侵占。2.不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
我们的辩护策略是随着案件的进展,不断变化的: 但最本质的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各被告人未经银行监管机关批准,通过设立公司,推介开发项目吸纳投资者存款,收取集资款当天即进行分占,近一半集资款被截留,没有投入项目建设。各被告人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预见到这种模式根本不可能实现他们对投资者许下的承诺。但他们在长达一年半的时间里,明知没有还款能力,仍大量骗取投资者投资,当知道行政管理部门要来查账时,采取虚列支出、伪造账目的手段,企图掩盖办事处分占集资款的事实 有时候一开始认为是罪轻辩护,但看到证据之后,证据存在重大问题,就改为无罪辩护。 他们的上述行为足以反映出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被告人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权,同时侵犯了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集资诈骗罪。各被告人采取给投资者办理《集体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对《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进行公证、邀请一些干部参加推介会等手段,使投资者误以为该旅游项目系政府行为欺骗投资者,用后吸纳的投资款回报前期投资者等手段进行非法集资。不仅对投资者,对政府均隐瞒分占集资款的真相。后,在给当地政府的书面汇报中还谎称所得款项大部分投入建设。各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还侵犯了投资者的利益。 也有时候一开始认为是无罪,做无罪辩护,但随着证据的不断补充,无罪并无可能性,我们会变更为罪轻辩护。 实践中,集资诈骗罪量刑重,目前刑法规定最高将处以无期徒刑(本案判决在2010年,彼时集资诈骗罪的最高量刑为死刑)。故律师在辩护时,通常会在犯罪定性上予以辩护。第二在犯罪数额上进行辩护,尽量是犯罪数额降低,已能够在量刑上予以降低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