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刑事辩护案例分享」一起诈骗罪成功变更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12-21 | 24187 次浏览 | 分享到:
关于普通诈骗与其他系列诈骗的问题上,是此罪与彼罪的问题;在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问题上,则是罪与非罪的问题。笔者以为,在刑法和民法的平衡上,刑法和民法都是调控手段,当以民事手段就足以恢复秩序、保护法益时,就要避免使用刑事手段,重在强调刑法的谦抑性。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进行罪轻辩护,则同意检察院指控的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以走认罪认罚具结程序,尽快推进到法院阶段。Z在年前就可以回家与家人团聚。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本法另有规定”,通说是指本法对某些特定的诈骗犯罪专门作出具体的规定,如合同诈骗罪、集资诈骗罪、货款诈骗罪等等,对这些诈骗犯罪应当适用专门的规定,而不适用本条的规定。【立法解释】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普通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五千元、十万元、五十万元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福建省标准】电信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达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全国统一标准】
经过团队讨论,结合Z和家属的想法,由于Z已被关押近3个月,无罪辩护难度大,且可能导致Z的羁押期限延长。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看包括两类,即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从实质上看欺诈行为是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被害人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如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具有使他人处分财物的具体危险的行为,不是欺诈行为。
此时最有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方式,便是走认罪认罚,快速推进到法院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