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10 | 14982 次浏览 | 分享到:


对于系统性风险的扣除,金亚科技提出应当参照同洲电子、南京熊猫、卓翼科技、创维数字、四川长虹、四川九州、深康佳A、海信电器、兆驰股份、新大陆、东方明珠、大唐电信、游久游戏13只股票为参照。本院认为,金亚科技属于创业板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机顶盒制作,金亚科技选取参考的股票均非创业板上市,与金亚科技不具有可比性,故本院只以创业板指数为对比参照依据。对于系统风险的扣除方法,有直接比例法和相对比例法,直接比例法直接扣除参考指数的下跌幅度,相对比例法以参考指数的涨跌幅度与个股的涨跌幅度相比得出相应的比列,如参考指数下跌10%,个股下跌20%,则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为50%。与直接比例法相比,相对比例法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故本案系统性风险的扣除采取相对比例法,并将考察期间确定为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金亚科技股价于2015年6月4日收于47.36元,2016年4月8日收于23.90元,股价累计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于2015年6月4日收于3943.47点,2016年4月8日收于2229.93点,指数累计下跌43.45%。根据相对比例法,应当扣除系统性风险为87.71%(43.45%÷49.54%×100%)。金亚科技虚假陈述行为造成干某某投资损失的比例为12.29%,金亚科技应当赔偿因虚假陈述给原告干某某造成的投资损失41073.80元(334205.07元×12.29%)。

五、关于周某某是否应当对金亚科技的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周某某作为金亚科技实施虚假陈述行为时的董事、董事长,其未举证证明其无过错,且在金亚科技发布的周某某辞职的公告,周某某称金亚科技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责任在本人,故干某某要求周某某对金亚科技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干某某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金亚科技关于干某某的损失完全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