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10
|
14980 次浏览
|
分享到:
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不断发酵,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有人认为,瑞幸咖啡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即便有影响,也是割美国的韭菜。有的从《证券法》角度进行深入分析,瑞幸咖啡及其主要责任人员可能面临的行政处罚和刑事犯罪风险。有的则从证券虚假陈述方面着手,认为瑞幸或被股民索赔,进而破产等等。 本期“法蟒”原创文章,将从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角度出发,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个维度,以典型案例为支撑进行详细解读。最后,从新《证券法》修订后的“长臂管辖”原则进行深层次分析论证。
图片来源自互联网
一、瑞幸咖啡财务造假事件时间轴 让我们通过一张时间轴,了解事件整体情况。 
二、我国法律对于虚假财务造假的法律规定及典型案例分析 (一)民事法律责任分析
1. 民事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发行人、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前款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二条 实际控制人操纵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律规定,以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名义虚假陈述并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可以由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际控制人追偿。 实际控制人违反证券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由实际控制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对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其免责事由同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专业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和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有证据证明无过错的,应予免责。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第七条第(七)项规定的其他作出虚假陈述行为的机构或者自然人,违反证券法第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八条和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发起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提供担保的,发起人与发行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 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或者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