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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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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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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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时间轴可以看出,瑞幸咖啡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是在2019年5月份,而新《证券法》的施行时间是2020年3月1日。在此之前的行为行政处罚相关法律也适用同《刑法》一样的原则,即法不溯及既往,从旧兼从轻原则。
所以,我国证监会对此事并没有管辖权。 笔者曾代理“首例涉港股通内幕交易案”,同样应当适用“从旧兼从轻”“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详见文章: 陈晓薇律师:《证券法》能否认定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从全国首例港股通内幕交易案谈法律适用问题 不能利用《证券法》规定认定东方海外(香港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港股通虽然通过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交易,但结算制度不同,本质是交易香港联交所上市的境外证券。境外证券的内幕信息、内幕知情人如果以不适合的《证券法》来认定,则出现金融创新在前,法律覆盖在后的实际情况。 最后,笔者认为本案涉及“港股通”内幕交易: 1.立法层面并没有直接规定《证券法》可适用于港股交易。 2.最高院、最高检司法解释层面也没有予以明确。 所以,上海市一中院的判决是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即还没有法律规定下所作出的,有违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
本案可以作为一个发现法律漏洞的导索,从而引起立法、司法层面的重视,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继而对后续行为进行法律规范及入罪评价。对于本案应当做无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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