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的有效辩护「律师刑事辩护干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5-04 | 7594 次浏览 | 分享到:
本文目录
一、罪名简介
二、构成要件
三、立案标准
四、量刑标准
五、现状分析
六、典型案例
1.案例1 吴某某合同诈骗案
2.案例2 潍坊国建高创科技有限公司、陈某、赵某合同诈骗案
七、辩护思路
1.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2.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3.被害人交付财物是否基于其陷入错误认识
4.是否为单位犯罪
5.合同诈骗与诈骗的区别
6.经济纠纷与合同诈骗的区别
八、律师提醒

一、罪名简介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嫌疑人(被告人)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交付财物,被害人遭受损失,嫌疑人(被告人)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行为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行为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行为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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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构成要件

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以成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自然人需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
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有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扰乱,也有对他人财物的侵害。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将他人财物据为己有。主要表现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罗列的5种情况。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四、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2017年5月1日起试行)
(五)合同诈骗罪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