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20-06-10 | 14972 次浏览 | 分享到:


三、干某某是否存在损失以及损失大小。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对于基准价,干某某主张应当按照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每日收盘价加权平均计算,理由是基准日前的两个交易日成交量急剧放大,是前几个交易日成交量的10倍以上,加权平均更能反映成交量的情况。对此,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二规定基准价为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计算,并未规定以交易平均价计算,故干某某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本院核算,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金亚科技前复权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为28.90元。干某某在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多次买入卖出金亚科技股票,干某某在揭露日持有金亚科技9500股,2015年6月10日送股2850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已经除权的证券,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证券价格和证券数量应当复权计算。”之规定,按先进先出处理并前复权计算买入均价为45.69元。干某某在基准日前卖出金亚科技12200股,成交均价18.62元,基准日后仍持有金亚科技150股。干某某的投资差额损失为332772.50元【(45.69元-18.62元)×12200+(45.69元-28.90元)×150】,股票交易佣金损失99.83元、印花税损失332.77元,资金利息损失999.97元,以上损失共计334205.07元。

四、关于干某某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与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本院认为,金亚科技的案涉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投资人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一)投资人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二)投资人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买入该证券;(三)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干某某买入金亚科技股票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并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基准日之前卖出金亚科技股票,由此可以推定干某某买卖金亚科技的亏损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四)损失或者部分损失是由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所导致。”金亚科技据此认为,干某某的损失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与金亚科技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并提交了金亚科技、上证指数、创业板指数日K线图对比、机顶盒、电子竞技行业相关上市公司跌幅对比、人民币兑美元2015-2016年走势图、相关新闻报道等证据证明。本院认为,首先,金亚科技虚假陈述于2015年6月5日揭露,金亚科技股价连续三个跌停,下跌27%,后金亚科技停牌。而在这三个交易日内,创业板指数仅下跌6%,说明金亚科技股价受到了虚假陈述行为的显著影响。其次,众所周知,我国股市在2015年、2016年初发生了剧烈波动,特别是2016年初发生了熔断的系统性风险,金亚科技虽在此期间停牌,但复牌后补跌是股市常见现象,且金亚科技的股价走势与创业板指数方向一致,故金亚科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受到系统性风险影响,对干某某关于不应考虑系统性风险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最后,在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金亚科技股价下跌49.54%,创业板指数下跌43.45%,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幅度明显大于创业板指数。从金亚科技股价和创业板指数走势可以看出,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既受到了金亚科技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又受到系统性风险的影响,属于多因一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