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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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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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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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3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金亚科技公司及周某某等人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金亚科技公司存在如下违法事实:金亚科技公司2013年大幅度亏损,为了扭转公司的亏损,时任董事长周某某在2014年年初定下了公司当年的利润目标为3000万元左右。金亚科技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将真实利润数据和按照年初确定的年度利润目标分解的季度利润数据报告给周某某,最后由周某某确定当季度对外披露的利润数据。在周某某确认季度数据后,财务部工作人员根据这个数据做账,虚增收入、成本,配套地虚增存货、往来款和银行存款。2015年4月1日,金亚科技公司依据伪造的财务数据对外披露了2014年年报。经核实,金亚科技公司2014年年报合并财务报表共计虚增营业收入73635141.10元,虚增营业成本19253313.84元,少计销售费用3685014元,少计管理费用1320835.10元,少计财务费用7952968.46元,少计营业外收支13154887.58元,虚增利润总额80495532.40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为335.14%,并使利润由亏损变为盈利。该告知书还认定周某某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从事上述违法活动。
干某某多次买入卖出金亚科技公司股票,于2015年6月4日持有金亚科技公司股票9500股,最近买入日期为2015年6月4日、1日,于2015年6月10日分红入账金亚科技公司股票2850股。干某某于2016年4月7日卖出金亚科技公司股票12200股,成交均价为18.62元,于2016年4月8日继续持有金亚科技公司股票150股。 原告干某某诉讼请求:1.判令金亚科技赔偿干某某损失335240.61元;2.判令周某某对金亚科技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金亚科技、周某某辩称,1.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财务数据差错不具有重大性,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虚假陈述行为。2015年4月3日,金亚科技发布2014年报后,金亚科技的股价连续下跌8日,说明金亚科技2014年年报虽有虚增利润,但市场并未接受,没有刺激金亚科技股价上涨。2.2015年6月4日后,金亚科技的股价下跌是系统性风险造成的,干某某的损失与金亚科技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2015年下半年发生了股灾,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幅度与创业板指数下跌幅度一致,相比金亚科技股价下跌幅度,主营业务相同的公司的股价下跌幅度相同或更大。3.金亚科技股价下跌的根本原因是前期上涨幅度过大,估值过高,因风险聚集而导致。干某某等投资者未依据公司财报等基本面理性投资,不顾风险,应自行承担损失。4.众多投资者的索赔将给金亚科技和其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大股东周某某已经将挪用的资金归还给金亚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