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瑞幸咖啡事件”看证券虚假陈述、违规披露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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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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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0-0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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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共同虚假陈述,分别与发行人、上市公司、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一)参与虚假陈述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虚假陈述而未明确表示反对的; (三)其他应当负有责任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九十三条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2.案例解读
干某某与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周某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2017)川01民初3260号 金亚科技公司于2009年11月30日在深圳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证券代码:300028,证券简称:“金亚科技”,大股东为周某某,主营业务为数字电视系统前后端软件、硬件的开发、生产与销售,所属行业为信息技术-通信设备-通信终端设备。
2015年4月3日,金亚科技公司公布2014年年报。2015年6月4日晚,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金亚科技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亚科技公司立案调查。2015年6月5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公告,称金亚科技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某某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因金亚科技公司及周某某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决定对金亚科技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提示公司存在暂停上市风险。 2015年6月30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董事长辞职的公告》,称周某某申请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等全部职务。周某某在辞职报告中表示:由于金亚科技公司涉嫌证券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的责任在本人。 2015年8月31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对以前年度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与追溯调整的公告》,将2014年度的营业利润由8527577.63元更正为-5627144.47元,将净利润由26325454.73元更正为7014339.84元。 2016年1月14日,金亚科技公司发布《关于自查报告的公告》,称因销售回款和采购付款会计处理有误,造成公司货币资金帐实不符;公司根据销售合同确认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应收账款时未遵循谨慎性会计原则;存在漏记销售费用和年终奖金的情况;公司存在资金被大股东占用的情况。在编制2015年半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时,进行了追溯调整,调减货币资金220945449.02元,调减营业收入30331722.31元,将2014年度的营业利润由8527577.63元更正为-5627144.47元,将净利润由26325454.73元更正为7014339.84元,因此2014年度会计差错调减未分配利润288303771.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