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的刑事风险及防控
来源: | 作者:陈晓薇律师团队 | 发布时间: 2019-08-20 | 13200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现在正在代理的私募基金涉集资诈骗案子中,经侦就找到我的当事人,问他,知不知道公司有资金池。他一个学摄影的怎么知道这么专业的金融术语,满脑子都是游泳池,就说知道。这一句话就把自己放到了非法集资中去了。

 简单一句话,就是把钱吸进来,放在一起,统一调配适用。大家都知道,私募基金,尤其是VC、PE都是是根据项目来融资的。我们代理的这个案子就是把钱吸进来,这投一点、那投一点的。

2)基金产品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没有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

3)基金产品未单独建账、独立核算,未单独编制估值表;

4)基金产品在开放申购、赎回或滚动发行时未按照规定进行合理估值,脱离对应标的资产的实际收益率进行分离定价;

5)基金产品未进行实际投资或者投资于非标资产(就是P2P),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

6)基金产品所投资产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情形的,基金产品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且投资者书面同意的除外。但我相信土豪就是有钱,但不傻。你都告诉我钱投进来可能马上就没了,我还会投吗?

 自融是自己或者关联方需要资金,然后自己去融资。字面意思其实非常清楚,不需要过多定义。自融在P2P案件中是坚决不允许的。但在私募基金中有存在空间的。只要项目真实存在,信息及时完整披露,也是合法的。


3.涉及罪名:非吸、集资诈骗、内幕交易、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

 有些在投资的时候,为了追求高额收益,不惜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现在的刑事政策对于侵犯证券金融市场类的犯罪从严。前段时间刚刚出台额操纵市场、利用为公开信息交易的司法解释。我们代理的全国首例涉及“港股通”的内幕交易案件,一中院判的非常重,两个9年,罚金2.4亿。这是有史以来最终的判决,因为这个罪最高刑期是10年。黄光裕3个罪,其中内幕交易罪也才判9年,黄光裕人家是胡润百富榜榜上有名的。我的当事人确实被重判了。

(四)管理环节

1. 不披露或虚假披露

在向普通投资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前,未告知、未履行下列事项或者进行虚假披露:

1)可能直接导致本金亏损的事项;